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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全口径政府预算的统筹

  (一)推进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国务院要求,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二)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四)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随着中央对税费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调整,不断加大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力度,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结合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将尚未使用的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加强库款调度、债务发行和国库资金增值运作的衔接,根据库款余额情况,适当控制债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二、强化重点领域资金的统筹

  (一)优化整合科技资金。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切实解决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多口管理、重复资助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等突出问题,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各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5类。

  (二)优化整合教育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三)优化整合节能环保资金。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和生态恢复保护等6类进行统筹整合。

  (四)优化整合涉农资金。进一步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等6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五)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金。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3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三、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将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中相对固定安排、补助范围和对象有明确规定,以及只明确总体使用方向、可按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上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五取消、四整合、三控制”原则,与中央清理整合做法相衔接,突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将项目数量压减1/2以上。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本级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三)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对继续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行因素法分配,除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省对下转移支付原则上不直接审批项目,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市、县(市、区),增强市、县(市、区)的资金统筹能力。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上一次性全部下达。对整合归并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上不分列资金数额。确需分批次下达的,应标明批次,市、县(市、区)可将同一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四)推动市、县(市、区)先行先试。通过对市、县(市、区)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市、县(市、区)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四、强化部门资金的统筹

  (一)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国家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严格控制专项资金安排部门人员经费、管理费和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安排项目管理费;政策明确规定可安排项目管理费的,要按规定标准编制项目预算,作为部门专项业务费项目管理。

  (二)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五、强化预算编制的统筹

  (一)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按政策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全口径政府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在提高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完整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全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全省各级年初预算编制,要将上级税收返还、下级上解收入、列入基数和提前通知的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收入一并列入收入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从2015年起,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相关考核指标要求,全面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确保一般公共收入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达到95%以上,一般公共支出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达到80%以上。

  (二)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照统一的预算编制及管理流程执行,年初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对省级科技、交通等专项资金,要进一步完善资金分配,早编、细编预算,增强部门相关领域的统筹能力。各级财政要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要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在预算批准后2个月内细化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三)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资金即可实际使用。纳入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预算部门和承担单位要提前做好评审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入库前提交预算评审机构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入库时要进行单独标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要提出采购项目具体需求,部门预算批复前要做好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对基建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分年度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资金等;对一般性跨年度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对属于以奖代补、年终考核奖励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下一年度安排预算资金。

  (四)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所有项目都要遵循先入库审核、再安排预算的要求,将项目入库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程序。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论证、审查和入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保证项目要素完整、绩效目标指标科学、科目级次准确。

  六、强化预算执行的统筹

  (一)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预算变更,部门、单位预算支出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执行中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剂使用的,按财政管理规定办理。

  (二)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接到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级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省、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级接到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对可以在上半年完成结算的,一般采取结算当年列入部门预算的方式;对上半年不能完成结算的,采取上半年预拨、下一年清算的方式。

  (三)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资金跟踪监控,按月统计分析项目安排、资金落实、支出进度,及时解决分不了、支不出问题。对年内难以执行完毕的项目预算,同级财政可收回尚未执行部分;对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10月底执行进度未达到90%的,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七、强化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

  (一)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对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上一年结转资金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要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亟需支持领域。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二)统筹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三)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一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一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一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一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一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核减比例视该地区或部门存量资金规模情况分别确定。

  八、强化跨年度预算的统筹

  (一)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省级可在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可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同步编制2016至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以后逐年滚动。中期财政规划要分析财政经济运行形势和现行财政收支政策,研究完善政策和防控风险措施,提出未来3年财政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约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增支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要建立年度评估机制,项目视成熟情况可在规划期内进行调整;已列入年度预算当年难以实施的,可调入后两年规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规划项目,可调整进入当年预算执行。

  (三)编制部门3年滚动财政规划。部门3年滚动财政规划,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3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重点要做好专项资金3年滚动财政规划的编制工作,对涉及个人和家庭补贴等方面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要据实编制;对其他项目实行规模控制,在限额内组织编制。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省财政厅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及时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带头做好资金统筹使用相关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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