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案说法】免检车辆未领检验标志,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

?点击上方河北高院一键关注,了解我们的最新信息。



案情


2014年10月27日,凡某向某保险公司楚雄支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并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7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26日0时止。当年12月14日晚21时左右,凡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与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凡某报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该事故经楚雄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凡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凡某的车辆损失为25562元。凡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凡某经多次索赔无果,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出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符合双方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且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部分的字体进行加黑加粗提示,并对条款内容进行了语音告知,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出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各执一词,法庭辩论异常激烈。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原告凡某的车辆注册登记在6年内,未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情形。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双方对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原告凡某未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赔的事由。据此,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凡某保险金10224元。


法官提醒


车辆按时年检 减少理赔风险


国家强制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的目的是保证通行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保险人通过附加按规定检验期限内办理安全技术检测的义务限制投保人的权利,其目的是减少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从而增加自身的保险风险。虽然此案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为由免除保险责任,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投保人未对车辆及时年检 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长沙车主,手把手教你申请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视频)
电子年检标,上线!
即日年检新规正式实施
最详细车辆年检攻略,收好不谢!
注意!年底交警将严查这件事,一旦中招罚200扣3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