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王某诉称,他与小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接触一段时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他们在许昌市区某酒店举行了定亲仪式。在定亲宴上,王某的父母按照民间婚俗给小丽现金7000元,另给她2000元红包买戒指,再加上支付的餐费及亲戚送出的礼品,费用共计1.06万元。但事后,小丽迟迟不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也未共同生活。王某随即请求法院判令小丽退还彩礼款1.06万元。
庭审中,小丽辩称双方在酒店吃饭属实,但否认举行定亲仪式,称双方只是互相交流感情,自己并没有收到王某父母给的现金及买戒指的钱。小丽提出分手是因为王某自这次酒店相聚后就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和自己联系。
针对小丽是否收到彩礼款一事,王某在起诉前曾就该案到所在乡的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员也证明曾与小丽通话,小丽当时认可收到7000元礼金的事实。据男方
一个亲属证明,自己在饭局中亲手把王某父母准备的6600元彩礼款递到小丽手中,王家亲属也给了小丽400元,并给小丽的媒人及亲属买了礼品。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小丽返还王某礼金700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一定钱物,从法律性质上说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
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案中,7000元礼金即是王某赠与小丽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小丽应当返还礼金7000元。王某诉求的酒席款、礼品款及购买戒指款,因证据不足,小丽也未认可,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胡斌通讯员赵市伟王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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