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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简言之,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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