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N县人民政府获得省政府同意征收A村、B村等7个村集体土地为国有的批复,随即在A村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N县国土资源局也在该村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未在B村启动征地工作。
2011年1月,N县人民政府在B村启动征地工作时,村民提出,征地批文载明,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该批准文件已不能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N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认为,N县人民政府已在2008年11月启动了本次征地工作,并出示了在A村启动征地的相关证据,因此批文并未失效。双方产生争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节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项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案中,N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在A村张贴征地公告,批准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等行为,足以证明其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征地。N县虽未在全部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未违反上述文件要求,因此批准文件未失效。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判例也支持这一观点,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杨某某诉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一审判决〔(2014)漳行初字第8号〕中认为,批文只是要求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并非要求必须在两年内全部实施完毕。因此,本案中的征地批文并未失效。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