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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交通水利用地”包括城市规划中用地分类的哪些?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需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规模相一致,是否可以在保证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各自的规模? 回复:你好!一、关于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交通水利用地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交通水利用地与城市规划中的对外交通用地含义一致。二、关于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衔接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也明确指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因此,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三、关于建设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土地规划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在概念上包含于土地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且一般小于土地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因此,城市规划编制时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规划城乡用地中的规模相衔接。(规划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