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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这些情形 别忘了行使索赔权
遭遇这些情形 别忘了行使索赔权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廖春梅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快要到了,有关消费的话题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消费者索赔权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消费者有索赔的权利。在此提醒消费者,遭遇这些情形时,别忘了行使索赔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案例: 2016年10月9日,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苗丽春花3990元为患病的母亲购买了一款按摩机。因使用常常出现各种故障,苗丽春曾根据包装盒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要求生产厂家予以保修或更换,却发现该电话是空号,甚至网上也无法查找到厂家的相关信息,苗丽春遂要求店家赔偿。
点评:店家必须给予赔偿。一方面,店家侵犯了苗丽春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店家面对苗丽春的索要,却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店家所售按摩机包装盒中的信息虚假,表明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名为降价实则加价,消费者有权索要惩罚性赔偿
案例:2016年11月4日,一家超市打出了“厂价直销,零利润只为赚吆喝”的促销广告。邱丽萍发现一款厨具的价格标签上写明,原价198元,现价68元,遂赶紧买了下来。事后好友却告诉邱丽萍上当了,因为该款厨具的原价是58元,超市根本没有降价,反而加价10元。
点评: 超市应当向邱丽萍给予500元的惩罚性赔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超市通过发布对应的促销广告,编造相应的价格标签,隐瞒名为零利润促销实则加价出售的事实,诱导消费者基于不明真相而购买,消费者有权索赔。
所购食品未标注注意事项,受到损害也可主张赔偿
案例: 2017年1月11日,苟丽秀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饼干,外包装袋上虽写有饼干的成分、生产日期与厂家等,但没有食用的注意事项,其孩子食用后出现脸部红肿。经医院诊断,孩子对饼干的某些成分过敏。面对苟丽秀索要医疗费用的请求,超市却以饼干是合格产品为由拒绝。
点评:超市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中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指在通常、合理、可预见等正常情况下,产品未达到它应有的安全程度,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本案中的饼干虽然属于合格产品,但生产者明知含有某些过敏成分,却没有在包装袋上予以适当警示,当属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另一方面,苟丽秀有权直接要求超市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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