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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哪些材料


问题

       某水电站建设项目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已审批,现须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

        为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简化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进行说明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正前,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在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阶段重复审查,因此,修正后的《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据此,今后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审查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相关材料也不再作为预审申报要件。须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仍要履行好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2

        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办法》修正前,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项目预审阶段需要提交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要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随着发展改革部门简政放权,此类建设项目比例越来越小,用地预审环节对降低地质灾害危险性、强化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另外,国土资源部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因此,修正后的《办法》第七条取消了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两个预审申报要件。但并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不再提交,而是将相关审查内容调整到了用地报批阶段。


        《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本例中,某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工作可在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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