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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安全座椅无3C认证商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编辑同志:

  为保障孩子坐车安全,我于半个月前,以1680元的价格在一家车行购买了一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不曾想,我虽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但近日带9岁的儿子出行时,由于避让他人而紧急刹车,儿子因惯性向前冲,安全座椅绑带却发生断裂,以至于儿子受到伤害,并花去1.56万元医疗费用。事后,我经上网对照查询,发现该安全座椅并没有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面对我的索赔请求,车行却以伤害与我急刹车有直接关系为由拒绝。请问,车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谢蕾琪

谢蕾琪读者:

  车行不仅应当赔偿,而且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购买费用的三倍5040元(即1680元×3)、医疗费用的二倍31200元(15600元× 2)。一方面,车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8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也就是说,你购买儿童安全座椅的目的在于出现意外时,能够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确保孩子的乘车安全,车行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格依法经营,不得出售无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安全座椅,如果照卖不误,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另一方面,车行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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