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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持有公证遗嘱,为何也难继承财产?
□ 本报记者 张乔
“如何按照自己意愿定向传承财富?”这是现如今富裕起来的人们优先考虑的大事。燕赵遗嘱库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的王亚琼律师表示,现在,有很多具备前瞻意识者,开始选择使用遗嘱形式,去规划自身家业、企业的传承事宜。但是王律师也表示,遗嘱制订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务,它需要考虑的事项非常多,且遗嘱在被继承人百年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会遗患无穷。本次分享的案例就极具代表性,主人公虽然订立了公证遗嘱,但因考虑不周,遗嘱目的未能实现。
爷爷订立公证遗嘱,长孙却无法继承四合院
赵小小系赵老爷子长孙,自幼聪颖过人,知名高校一路保送读研读博,直至公费留学英国,深得老爷子喜爱。古稀之年,老爷子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表示今后将由赵小小继承自己京城的四合院一套,所有子女不得干涉。
2017年初,赵老爷子作古,赵小小回国处理后事后,因即将毕业,遂匆匆赶回学校继续学业。半年后毕业回国,其持公证遗嘱与姑姑、叔叔协商办理过户手续。因该四合院价值过亿,姑姑、叔叔希望获得适当补偿,要求赵小小支付每人500万元。
其后协商无果,赵小小起诉至法院,却被告知因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已丧失继承四合院的权利。赵小小很纳闷,为什么奶奶去世前,也是通过遗嘱把这套四合院中属于奶奶的那一部分留给了爷爷,当时过了一年多,去办理继承过户都没问题,而自己才过半年就丧失了继承权利?
根据继承人身份,遗嘱继承分为两大类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在生前对其死后所留遗产作出处分、处理的意思表示,它在立遗嘱人百年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立遗嘱将财产交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继承;通过遗嘱将财产交由其他人继承的,称之为遗嘱遗赠继承,简称遗赠。在法律规定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区别在于: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若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案例中,赵小小的奶奶通过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留给配偶赵老爷子,属于法定的遗嘱继承范畴。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赵老爷子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赵小小,属于遗赠,赵小小需要在遗赠开始即赵老爷子去世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找其他继承人出示遗嘱,或者到公证处作出接受遗赠的公证,作出继承明示,并获取相关证据,否则即丧失权利。
按遗嘱载体和参与人员划分,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及要求各不相同,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第一,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第二,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三,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第四,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存在数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所以如果数份遗嘱中存在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在订立后,如果想要变更,实践当中比较困难,需要先行通过极烦琐的程序撤销原先订立的遗嘱。
遗嘱继承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燕赵遗嘱库财富传承律师团队的张凯鑫律师提醒,根据该团队整理发布的《2017年度河北省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来看,“62%的遗嘱因有瑕疵或重大缺陷,而部分无效乃至全部无效,被法院采纳的遗嘱仅有38%”。这其中大部分遗嘱是当事人自行订立,但也有不少是公证处及非本业务领域的律师协助订立的。超过一半以上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这一数据应当引起大家的注意。所以订立遗嘱,除了关注上文提到的遗嘱形式要件外,以下事项也需要考虑: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遗嘱,必须是在精神状况及认知能力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法律明确表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处分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理夫妻另一方财产,也不能处理家庭成员其他人的财产,更不能非法处理他人财产。
第四,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所以遗嘱继承可以设定备选继承人,但遗嘱遗赠不可以。
总之,遗嘱订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法律业务,除考虑法律要素外,人情世故以及遗嘱的可执行性、执行的便捷性等因素均要仔细斟酌。所以,在制订遗嘱前,最好向这一业务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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