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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暂持
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4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机构改革期间,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调整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新证件颁发后,交回旧证,持新证件执法。
现予公告。
2018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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