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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暂持

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4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机构改革期间,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调整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新证件颁发后,交回旧证,持新证件执法。

现予公告。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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