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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承诺负担女儿抚养费至大学毕业,能反悔吗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古孟冬
张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11岁的婚生女儿张某跟随母亲王女士一同生活,张先生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直到大学毕业。2016年,在张某读大学的第一年,张先生支付了2.5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但到2017年,张先生以女儿已年满18周岁,其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为由,不再支付张某的学费和生活费。对此,张某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支付她在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关于张某抚养费承担期限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先生履行之前他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约定,支付女儿张某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就张先生承担张某抚养费的时间约定到女儿大学毕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该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备案后即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此,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张先生应当严格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张某在大学期间必要的学费和生活费。
当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本案中,被告张先生不能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拒绝履行离婚时与前妻王女士所约定的对原告张某的抚养义务。
本案中,虽然依据之前的离婚协议,法院作出了张先生支付张某大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判决。但大家都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大学生,父母不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像张某一样的大学生,尽管当下很难完全凭借自己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在校的学习、生活,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确系已成年,不应太过分依赖父母,应锻炼自己独立生存能力,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取一定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学业,为将来立足于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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