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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准许?

导读

在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诉撤销征收方的房屋征收决定,如果征收方的征收决定违法,大多数被征收的房产没有被拆除,则法院可能判决撤销征收决定,或者虽然征收决定违法,但是大多数征收房屋内房屋已经被拆除,则法院可能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保留该征收决定的效力,不予撤销。征收方可能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在二审期间,一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呢?

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该法条并没有明确“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笔者认为,二审期间一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法院可以准许。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即一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不应的过多干预。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一审中可以撤回起诉,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但未对二审中一审原告可否撤回起诉作出规定,法院如果简单的对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不予准许,不仅有干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之嫌,也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第二,法院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二审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原因大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调解或和解协议,而且按照协议执行一般能够达到对纠纷彻底解决,一审判决当然就没有执行的必要。如果不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只准许撤回上诉,会出现一审判决生效的问题。一审判决的生效,往往会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矛盾,使本来已经能够解决的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不准许撤回起诉会使案件的处理达不到案结事了,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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