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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批示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应文明的具体表现,更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是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是了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百姓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
不过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首先要甄别的是拆迁方的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征迁公告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地批文等。如果没有那说明对方是违法征收,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很多相关部门都不给公开,最终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关于征收土地的,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是公开的重点。
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意见》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此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就开始施行,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对申请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公开,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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