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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
本报讯(特约记者 李欣松)为提高节地水平、助推乡村振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按建筑物占地面积等进行点状布局,根据规划条件实施“点状供地”,单个“点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亩。

  广西厅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森林经营单位自用的管理和生活用地,休闲农业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托于山水田林湖海湿地的旅游项目用地、农业产业设施用地等可纳入“点状供地”。

  广西厅强调,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不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的项目用地;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

  广西厅要求,统筹“点状供地”规划安排,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鼓励预留10%的县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简化“点状供地”项目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办理,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以宗确权,一证多地”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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