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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版“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在细枝末节处见真章

让规范执法扎根内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的接待室内,每张接待桌上、侧面的墙壁上,都会张贴一张纸,上面写着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或者“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这句话很简单,常用好记,检察人员已经熟稔于心,大家不免有疑问:为何还要张贴上墙,每次制作笔录时都要向当事人出示?为何这句话要附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条款?


2020年现行版

2012年至2019年使用版本


各位法律人士甚至同行也会提出,检察官、辩护律师、当事人三方都不介意,一句话无伤大雅,何必较真?甚至认为这属于检务督察检察官的一种“执念”。静下心来,把调查的现实情况摆一摆,就知道“大一统”合法合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重要性。


 why


【用事实说话】


1.   现实做法:办案过程中,这句话在当事人的笔下演变为十几个版本。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讲)的一样”;

“以上笔录我看过,全对”;

“以上笔录看过,属实”;

 “以上笔录我没意见”;

 “以上我看过,是一样的”;

上述写法,意思与“相符”基本相同,缺乏规范性。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基本相符”;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否”;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样”;

“以上笔录我说的,和我看的相符”;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说的不一样”等等。

上述写法,已经与规范版本表达着不同的含义。

看似玩笑,五花八门的写法却是现实存在。


2.   主观认识:讯问人员、当事人因为嫌麻烦,认为签的差不多就行。

由于讯问本身就紧张,嫌疑人会直接写错字,或者按照自己的理解自行书写;

有的会询问“相符”是哪两个字,在理解之后觉得“一样”和“相符”意思相同,被问的次数多了,讯问人员就会赞同写“一样”;

有的当事人觉得“相符”太书面化,用“属实”“全对”更能体现出认罪态度;

有少部分的办案人员不知道这句话早有了法律出处,觉得统一书写没必要,跟规范执法不搭边。


3.   执法效果影响:因为写法不同,已经出现不采信供述或者书写内容成为上诉主要依据的真实案例。

通过互联网检索,全国现有395份刑事法院裁判文书引用这句话用以验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以及证明能力。

●  绝大部分使用“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这种规范化的表述,来辅助证明讯问笔录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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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30刑初99号王斯孟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斯孟辩解其没有看过笔录的内容,直接在笔录上签了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斯孟的四次笔录都有“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王斯孟”的字句,且其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故对被告人王斯孟的此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有些不规范写法成为被告人上诉要求改判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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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339号文水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文水全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改判无罪。理由是:因其在前三次笔录的落款签名时书写为“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相符”,该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应作为定案根据。排除其供述后,购毒人罗某的供述系孤证。法院经查,文水全在侦查阶段曾经作过3次有罪供述,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讯问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供述过程自然,其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你说的相符”,并不影响上述笔录的证据效力。

●  有些写法直接导致被告人供述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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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56号张敏贩卖毒品、保某、马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敏的供述签名时写的“以上与我说的不一样”,证实没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故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敏的供述笔录中两份笔录签名时被告人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此两份被告人供述笔录,本院不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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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8刑初12号张国华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张国华在勐朗派出所、澜沧县看守所接受讯问的两次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未将第二次笔录交给张国华核对,也未向张国华宣读即让张国华在笔录上签名并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经提讯,被告人张国华供述其不具有阅读能力,但侦查机关未向其宣读第二次讯问笔录,该次讯问程序不合法,应予排除。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在庭审过程中接受质证的一般为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在强化办案质效的司法环境中,伴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频次加大,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自行补充侦查收集的笔录类材料,均会作为证据在庭审质证环节接受法官、当事人、辩护人的审查,并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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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理讲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这句话适用于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各类笔录。张贴上墙、广而告之的小举措,在执法实践中方便了检察官和当事人双方,省时节力,还统一了书写格式。再将卷宗拿起来看,那一份份笔录末尾的规范化书写,怎么就那么好看!

接下来,附带了解一下为何《刑事诉讼规则》不用大众喜欢的“一样”“属实”,而非要“相符”二字。

我们利用证据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讯问笔录的功能在于展示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要前者的内容包含在后者的范围内,讯问笔录的功能就实现了,不应该要求犯罪嫌疑人把案件事实原原本本地客观还原;

动态的讯问过程和静态的笔录呈现相对照,二者无法保持完全一致。

讯问过程可能存在调整,犯罪嫌疑人既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表述,也有各种辩解,表述时还会作出相应的概括,对于上述这些不确定因素,“相符”准确地表达了讯问笔录的内涵和外延包含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范围内;

“相符”的说法可以有效地弥补“属实”和“一样”的缺陷。

如果用“属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真有假,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针对承认和不承认犯罪事实两种不同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皆签字“属实”,从逻辑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如果用“一样”,首先,侦查、检察人员采用问答的形式和讯问技巧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导入讯问笔录的制作规范中,讯问的部分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说的内容;同时,讯问笔录是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事件发生的脉络予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呈现。如果供述和辩解是C(Confessions and justifications),讯问笔录是I(interrogation record),那么C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是超过I的,即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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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质效迈进】

虽然只是笔录结尾的一句话,但直接影响到一份证据的证明力甚至证据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深水期,检察官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要从执法理念、行为习惯、群众期待多方面看待每个案件的执法效果。无论是笔录制作的规范化、讯问程序的重点化、认罪认罚适用的自愿合法化、量刑建议的协商化、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的严谨化等,都能在2019年版的《刑事诉讼规则》中找到适用条款。《刑事诉讼规则》已经成为执法督察一本通,它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设置了直接明了的操作程序,我们应该学以致用,真正重视起《刑事诉讼规则》对具体办案的指导作用,让我们较真于细枝末节的执法程序,这将成为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的有力抓手。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201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188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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