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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关于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 :徐晓勇 王洋

 借用他人之名买房会导致实际权利人与不动产权登记人不一致,一旦涉诉被强制执行,往往会引起借名人对房屋的处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方面会给群众和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另一方面也对执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需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在总体布局上,要对此类案件的特有要素翔实说理。“借名买房”当事人最终目的是通过规避相关政策,减少购房成本,法院在裁判时需准确把握这些政策并作出回应。可考虑将国家政策作为方向性、原则性指引,即在裁判理由部分进行法理性宣示,或将国家政策作为具体法律适用的指引。
    二是在事实认定上,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对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应当排除合理怀疑,且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常理和基本常识。只有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才能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足以排除执行,反之则不足以排除执行。特别注意要区分证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三是在资源配置上,要通过设置专业化审判团队,更加集中快速地审理该类案件。通过开展专项评查和召开发改案件研判分析专项会议等,对该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通报,避免因同样原因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要对“借名买房”最关键的权属问题进行有效回应,并注意对可能涉及的虚假诉讼予以甄别制裁。
  (徐晓勇:许昌市中级法院;王洋: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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