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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 门凤娇

彩礼,是我国传承至今的婚嫁习俗之一,在男女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以婚约为前提,牵涉财产,因而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而在法院审理此类婚约财产纠纷时,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彩礼范畴。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彩礼问题而对簿公堂。

案件还原

胡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期间像很多情侣一样,胡某给刘某购买了若干礼物,且会发一些微信红包及转账给对方。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感情也在慢慢升温,开始谈婚论嫁。一切水到渠成,按照当地传统习俗,胡某给了刘某定亲款18000元,双方举行婚礼前又给付了彩礼款66000元,因刘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仅在亲朋好友见证下举行了婚礼,当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世事难料,两人还未等到领结婚证那天,仅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后,就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后二人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胡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二人交往期间给刘某转账的全部钱款以及定亲款、彩礼款。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婚约解除,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原告胡某、被告刘某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年多,其间,刘某亦有一定的支出,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当地农村对结婚的认识和理解,原告要求的彩礼不宜全额返还,酌定为定亲款、彩礼款的50%,即42000元。对于胡某主张的其他款项,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认定。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胡某定亲款、彩礼款共计42000元。

法官说法

不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没有对彩礼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审理此类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去年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部分彩礼往往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开销,且依照习俗女方也会相应地给付男方一定数额的陪嫁嫁妆,以上费用都应折抵返还的彩礼;另一方面二人处于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红包转账行为并不属于彩礼范畴,这些财产的性质都属于不以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婚前财产赠与。结合以上规定,该院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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