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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销售商“隐身” 问题产品退货无门

□ 保伟

2020年8月,广东省的刘先生看到某省卫视台推销“家家乐料理机”,通过电话下单购买了一台,收到货物当天在试机时旋转轴就断了,不能再使用。无独有偶,陕西省的戴先生也在家看到某品牌手机的电视广告,购买一台后发现声音小、待机短、用20分钟就发热,与电视广告的宣传严重不符。两位消费者都是以电视购物方式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通过多种途径都无法联系到销售商,最后凭着快递单上的发货地址“河北保定华北仓”,找到保定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保定市消保委经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在收看电视节目时,其间插播带有400电话号码的购物广告。消费者对产品感兴趣或有购买意向拨打400电话时,却常显示线路忙或无人接听,而后消费者会收到销售商的回拨电话。消费者决定购买后,销售商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并代收货款。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货不对路或是假冒伪劣产品而投诉时,销售商却“隐身”了。消费者对其名称、地址、联系人均一无所知,400电话也永远打不通。对此,保定市消保委通过联系当地电视台,并按寄货的大体地址仔细寻找寄件人,终于找到了经销商,帮助消费者退了货并获得赔偿。同时,消保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且约谈快递公司,要求其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如实填写寄件人的详细信息。

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信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费者无法联系销售商时,可以直接联系发布该广告的电视台,如果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销售商有效联系方式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也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实名交寄快件、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的有关规定,为查找当事人和搜集证据增加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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