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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可否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变更——李X斌、李X顺诉屠X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中 法 码】合同法学·合同法总论·合同的变更·变更方式·法定变更 (t010301025)

【关 键 词】民事 土地承包合同 合法有效 免收农业税 发放补贴款 惠农政策 履行合同 利益失衡 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 流转费

【学科课程】合同法学

【知 识 点】情势变更 显失公平 国家政策 继续履行

【教学目标】掌握情势变更的概念,明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裁判机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案    号】(2010)船民一初字第207号

【判决日期】2010年05月31日

【审理法官】李树智

【原    告】李X斌 李X顺

【被    告】屠X山

【争议焦点】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国家实施惠农政策,此时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的,可否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数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将李X斌、李X顺与屠X山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变更为每年每亩400元;屠X山给付李X斌、李X顺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127 32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国家实施免收农业税及发放补贴款等惠农政策,该情况不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完全系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故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应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数额。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李X斌、李X顺与屠X山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合法有效。李X斌、李X顺与屠X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时国家还未实施免收农业税及发放补贴款等惠农政策,2009年每亩水田的补贴款已近200元,每亩地每年的补贴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流转费近150元。

以上情况不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完全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现合同尚有十六年未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随着国家免收农业税、发放各种补贴款等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市场粮食价格的直线上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急剧提高,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故应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数额。至于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国家惠农政策由谁享有,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的平均水平,流转土地面积的多少,流转期限的长短,签订合同当时支付的数额等诸多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

2.试分析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斌。

原告:李X顺。

被告:屠X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3日原告李X斌、李X顺与被告屠X山签订了《土地转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发包方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左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李X斌、李X顺将承包的责任田23亩水田流转给被告屠X山23年(至2025年年末),其中并约定原告李X斌、李X顺住房归被告屠X山所有,被告屠X山一次性给付原告李X斌、李X顺土地承包费及购房款合计人民币28 5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屠X山将家搬迁至所购房屋中,并经营耕种23亩水田至今,各项补贴款由被告屠X山领取。原告李X斌、李X顺认为,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款每年达5 000元由被告领取,本合同继续履行严重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增加土地转包费至每年每亩500元。被告屠X山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增加承包费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原告李X斌、李X顺与被告屠X山2003年4月3日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有偿租赁给他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土地流转费数额,因合同中未写明房屋价款,原、被告各执一词,被告对房屋又进行了修缮,无法评估当时价值,鉴于双方未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为了减轻双方诉累,本院将合同价款28 500元均作为土地流转价款来考量。现原告李X斌、李X顺以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严重失衡,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其理由是:(1)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时国家还未实施免收农业税及发放补贴款等惠农政策,2009年每亩水田的补贴款已近200元,每亩地每年的补贴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流转费近150元,这种情况,不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完全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现合同尚有16年未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2)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8 500元,而被告屠X山2009年领取的补贴款就比一年的流转费多3千余元,确实出现了严重显失公平的现象。(3)随着国家免收农业税、发放各种补贴款等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市场粮食价格的直线上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急剧提高,当地水田转包费已达到每亩500元,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转费高近10倍,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数额,应考虑国家惠农政策由谁享有,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的平均水平,流转土地面积的多少,流转期限的长短,签订合同当时支付的数额等诸多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综合本案流转土地面积大、流转时间长、流转费数额较高等情形,本院酌情将未履行的16年的土地流转费调整至每年每亩400元。对被告屠X山所持原告要求增加承包费于法无据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将原告李X斌、李X顺与被告屠X山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变更为每年每亩400元(2010年至2025年);

二、被告屠X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斌、李X顺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127 328元[(400元-54元)×23亩×16年=127 32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屠X山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屠X山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斌、李X顺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8万元,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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