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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 刘帅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高某某。二人于2014年1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高某某,待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后,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高某某。当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高某却反悔了,不愿意将房产过户,并几次三番推脱。张某遂将高某诉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第三人高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愿意接受原、被告对该涉案房产的赠与,故原、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涉案房产过户给第三人高某某。

说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是否可以约定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首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写在离婚协议书上并在民政局备案。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争议,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张某和高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高某某。

因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子女系案外人。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均无法以子女为主体进行财产分割,而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就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调解解决,或约定较高抚养费,或约定抚养子女一方多分财产等方式解决,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将依法予以确认。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法做出裁判。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的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故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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