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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案例】非法狩猎行为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9日,贵州籍男子梁某骑无证摩托车将非法捕捉的218只野生鸟雀运往外地出售时,被某县交警中队查获移送给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到案后,梁某供述其于2018年10月9日在某县某镇某村一水塘内布了22张捕鸟网,用网捕的方法捕捉了野生鸟雀218只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梁某非法捕捉的218只野生鸟雀均为黄胸鹀、红喉歌鸲等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处理意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未取得狩猎证狩猎,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梁某刑事立案。
县公安局采纳第二种意见,2018年10月9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梁某刑事立案,10月22日经批准逮捕,11月14日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梁某被某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评析】县公安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必须违反狩猎法规。梁某某捕捉上述鸟类时并未取得狩猎证等合法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梁某某使用网捕的方法捕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法律明文规定的禁用工具、方法之一。
三是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等共计1700多种。梁某某捕捉的鸟类均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四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以上才构成犯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梁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四个要件,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刑事立案。
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梁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在某县,故此案应由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在对贵州省从江县人梁某的身份进行核查及犯罪记录前科查询等侦查工作时,办案机关可以向贵州省从江县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观点概括】非法狩猎罪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向及时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案件。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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