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长江办)在南通召开推进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现场会。国家发改委胡祖才副主任主持会议并讲话指出,国家长江办《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船舶污染治理的任务依然繁重。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以往的部分习惯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环保意识、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切实为保护长江承担起主体责任。(二)严禁向内河水体排放船舶垃圾和含有货物残余的洗舱水海事部门不是对洗舱行为进行处罚,而是对将货物残留物用水冲洗排放至水体进行处罚。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货物残留物属于船舶垃圾,不论是直接向水体排放,还是经过冲洗后随洗舱水排放,都是不被允许的。禁止向内河水体排放垃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不容打折的。如果因更换货种,确需对船舱进行清洗,那么一定要采取措施,将洗舱水收集后交岸处理,确保货物残留物不入江。或者改变传统的清洁方式,尽可能采取扫除、刮除、擦拭等物理清扫方式进行收集,作为船舶垃圾交付给垃圾接收船,确保货物残留物不入江。卸货后因为连续降雨,货舱残留物经雨水冲刷后形成了大量舱底水也属于船舶垃圾。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混有雨水的货物残留物属于船舶垃圾。根据《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将其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散货船进行传统装卸作业,不可避免地会在舱盖和甲板上撒落货物残余。含有货物残余的清洗水不仅包括洗舱水,还包括冲洗甲板水。含有货物残余的冲洗甲板水排放,也应严格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谨防违规事故发生。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中有关船舶货物残余的排放规定,2.在特殊区域外,排放货物残余,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并尽可能远离陆地,货物残余不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3.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含有货物残余的清洗水,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并尽可能远离陆地,货物残余不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同时应满足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两个港口在同一特殊区域内; 船在两个港口之间不会驶离特殊区域。4.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含有货物残余的清洗水,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并尽可能远离陆地,货物残余不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在MARPOL公约中“距最近陆地”是以国际法下划定的领海基线为准,而不是按照海图上标注的实际陆地和岛礁进行测距。我国业已公布领海基点详列于国务院于201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5〕42号文件)。现如今长江流域环境污染十分严重,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占了很大比例。海事局一直在严厉打击船舶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的主要船舶缺陷如下:1.垃圾管理计划编写不完善,管理及操作责任不明确。4.垃圾管理计划无新上船人员(垃圾管理计划)记录。5.垃圾记录簿记录厨房食用油残油进行焚烧处理,不符合垃圾管理计划。7.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钦州至京唐航次排放记录不规范。9.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况差,出水显见不满足达标处理排放标准。1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回流管堵塞,无法流动;回液管看不到回液;回流管被油漆覆盖。19.油类记录簿的每周记录中漏记焚烧炉废油柜的情况。20.垃圾记录簿记录厨房食用油残油进行了焚烧,但油类记录簿没有记录。22.油水分离器试验过程中二级分离筒放水闷堵因锈蚀漏水。24.油污水处理装置15PPM报警装置无淡水冲洗管路,与说明书不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