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 |
总 则 总 则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雨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用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全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服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这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在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 员
第二条 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第五条 会员有退去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利待业,可保密会籍。保密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利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科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组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干磁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科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山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利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发达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利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利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成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入、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炊.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成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配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利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积极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革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科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积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科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税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积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血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见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一)会员缴纳的合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利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税审批预算、决算,定期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科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微量佩戴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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