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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的动态平衡过程,有交集就有合力

有交集就有合力“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物质的外部“运动”,来自于矛盾双方或多方未抵消的剩余部分合力的作用。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亦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或矛盾规律。它揭示出,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体现在:矛盾双方同时存在。

动态平衡规律(即系统内部诸因素和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经常保持相关连动的良性动态平衡关系的规律),是各种有机开放系统发展的一条根本规律。它与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就二者都把事物(系统)的"自我运动",不断解决矛盾,克服不平衡作为事物(系统)发展的根本动力(或规律)而言,有其"同"的一面。但二者之间也有异的一面。具体表现于:①前者把矛盾(系统)看成由多因素构成的(动态)主体网络结构,后者把矛盾(系统)一分为二,看成由一对互相联系的对立因素所构成的(动态)横向线性结构。②前者从母系统与子系统(的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外部环境的作用。

论“动态平衡”

 、简述动态平衡论

 .动态平衡:
     动态平衡是指相对独立物质内部所有微观粒子相对运动所产生的能量综合效果而给外观(界)带来的整体反映。
    动态平衡反映了事物内部总量的变化规律,即指总量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具有相对平衡关系,就是说对于具有总量的事物我们就可称其为总量的动态平衡,比如我们经常讲的生态平衡,阴阳平衡等。
      1  动态平衡反映的是事物内部总量的变化规律,而个体则应遵从运动平衡规则。
      2  事物的动态平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运动的,而不是静止的;是变化的,而不是永恒不变的。
      3  事物的动态平衡是事物内部自发调节的,是由事物内部的全部个体综合运动所产生的结果。
    现实中的动态平衡事例:数学上的所有等式、方程式;化学平衡过程;物理学的物质不灭定律、能量及动量守恒定律;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民收入的总量平衡及政府的宏观调控内容;工业的均衡生产;股市的上下波动;财务资金的收支平衡;法律上的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家庭夫妻双方的平等(衡)关系等等。

    .局部与整体:

从事物整体性的平衡方面说,局部的运动构成了物质整体性的运动,整体性的运动又使得物质保持相对的平衡——即整体的一致性。整体的低层次平衡组合是由众多的局部低层次平衡组合构成,而同样,整体的高层次平衡组合的形成是由众多的局部高层次平衡组合共同构成。局部的高层次平衡推动整体向高层次平衡过渡,而局部的低层次平衡则使整体向低层次平衡的位置徘徊。                  
    事物由低层次的平衡组合向高层次的平衡组合过渡就是事物的发展,而由高层次的平衡组合向低层次的平衡组合过渡就是事物的衰亡——或称分裂。
    局部的平衡必然地要适应于整体的平衡,这种适应性是相对的,而同样整体的平衡是由局部平衡构成的,无数的局部平衡则构成了整体的平衡中线,平衡中线是动荡变化的,随着整体的升高而升高,随着整体的降低而降低。
    在整体的平衡过程中,相邻两局部之间是连续过渡的,不存在真空的断层及隔阂。
    1.物质的动态平衡首先不是指物质的整体静止平衡以及由于这种静止而使整体与局部之间的高度一致性,由于物质的运动,整体与局部的静态绝对性平衡是不可能的。
    2.物质的绝对运动性必然使得物质的局部(或个体)与整体的不平衡性(或差异)的存在,这种不平衡是暂时的,随着物质运动的继续,其局部与整体的不平衡必然向着整体的平衡性过渡。
    3.由于物质的整体性(或统一性),必然决定了物质的局部与其整体的相互适应过程,即随着时间的变化,物质必然地通过运动去追求整体的相互一致或空间的相互协调,这就最终导致物质整体性平衡的必然。
    4.局部与整体的差异不可能无限地增加,必然地在达到一定程度后通过物质的运动来进行调整,使其局部与整体相互适应。以实现物质的整体的一致或统一。
    5.通过局部(整体内部)的相互平衡能够说明物质的局部也是遵循动态平衡法则的。        
     .动态平衡与矛盾法则:
    动态平衡与矛盾法则一样,起到了表述事物内部变化规律的特征。它的特点:一是对于不论多么复杂的事物,表述起来直截了当,易于理解。二是比较直观,具体运用上比较方便。三是直接揭示事物的整体规律。
动态平衡法则与矛盾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同性:表现在:
    1.共同揭示了事物运动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也即微观粒子的综合变化。
    2.对立与运动及统一与平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即由事物内部的对立而产生了事物运动的动力→即运动,或者说由于事物的运动而产生了事物内部的矛盾对立。统一则指的是外观整体性的统一,说明了事物内部微观粒子变化的相对均衡性,否则便无统一可言,而由于物质内部微观粒子的平衡运行则表现在外观上的整体统一性。
    3.动态平衡法则与矛盾法则形成了互补,动态平衡法则揭示了整体性的规律,而矛盾法揭示了内部的个体。

    .运动平衡:
运动平衡是指事物发展方向上的不平衡(即运动)和其它方向上的相对平衡性。
    物质运动的规律之一就是物质的运动是有方向性的。物质由于内部矛盾的对立而产生了物质运动的动力,而由于矛盾的统一性决定了物质运动的方向性。
    规律之二就是物质运动方向上的不平衡性和其它方向上的相对平衡性。
我们既然把物质看成是一个整体,那么整体的外部运动就必然是统一的。 
  
    物质不可能无规律的乱运动、或四散运动,我们把物质看成是一个“整体”,那么“整体”的运动就不会是杂乱无章的而必有其规律。
    在宏观物体中,运动与平衡的关系是这样的:平衡利于运动,运动寻求平衡。

.运动平衡与动态平衡:
物质的“运动平衡”是建立在相对独立物质做独立运动时表现在其外部所遵从的规律;而物质的“动态平衡”是建立在相对独立物质内部所有微观粒子的相对运动而产生的能量综合效果。二者的指向是不同的,其实按严格意义来讲,它们共同反映了事物的两个方面。
    1.“运动平衡”反映了物质外部的整体性,而“动态平衡”反映了物质内部微观组成的分散性。它们即可以同时反映同一事物外、内部的两个方面,也可以分别反映不同事物的各个层面。
    通常我们将物质称为“动态”的。在我们未搞清这些物质或组成粒子的运动规律,在没有把这些物质(或粒子)的个别运动与宏观物质的整体运动系统地结合起来的时候,我们就认为该物质特别是其微观组成粒子的运动是无规则的、紊乱的,或只能简称为“动态”的。而恰恰是我们从物质的整体性出发,去探讨该物质的微观组成,就会发现这些“动态”的物质(或粒子)的集合运动有规律可言,即就物质的整体性上来讲是运动平衡的,而按其组成该物质的众多粒子集合的整体观察性来讲是动态平衡的。
    2.宏观物质的运动平衡是由其内部各微观粒子的综合运动决定的
    宏观物质运动的动因是由其内部所有微观粒子的集体运动所产生的能量综合效果决定的,即对于一个相对复杂的宏观物质外部的变化,它的确定因素在其内部,在其内部各微观粒子的综合运动。这与对立统一规律揭示的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相符合的。
    3.宏观物质内部相对独立的微观粒子的单独运动也遵从运动平衡规则
    宏观中存在着微观,微观中也有宏观的影像。我们所说的宏观与微观都是相对而言的。对于组成宏观物质的某一具体微观粒子来讲,它的独立运动也遵从“运动平衡”规则,如电子绕原子核运动。
    4.可以用物质的宏观运动去推论微观组成,或用微观组成去推论宏观物质的运动方向、速度、变化周期。所有微观粒子的合力则是规定了该物质运动方向的力,这个合力使得该物质做平衡运动。即由宏观物质去推断微观集合状态,我们便能够得出物质“动态平衡”的结论。

    .扩展运用:
物质总是在连续的运动,即“动态”。我们把物质运动的瞬间状态规定为“瞬态”,物质的运动被看成是由许多个“瞬态”的连续组合,同样这种“瞬态”被看成是一种平衡态,是运动的一种暂时平衡,由无数个暂时的平衡连续地进行组合我们就看到物质的运动。我们把物质的运动理解为由无数个“瞬态平衡”的组合,每个瞬间状态都被视为平衡状态,运动变化速度快的物质我们用相对足够多的“瞬态”画面表示;运动变化速度较慢的物质我们用相对较少的“瞬态”画面来表示,从而体现物质变化特性。这种方法便于我们对事物的理解。这种把运动的物质理解为由许多个连续的“瞬态平衡”组成起来的方法,我们把它称为动态平衡法则。它即体现了物质的绝对运动,也表现了物质相对静止的一面,是物质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结合。
    动态平衡法则不单只是把事物的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有机地结合起来便于我们对事物的理解。而且它可以使我们用连贯的眼光看问题;利用动与静的辩证关系来解决问题、解决矛盾,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
    动态平衡法则分析事物就好比我们登山上石阶一样。为了达到山顶,最近的路就是我们沿着山的斜面上去。斜面是连续的,就好比事物矛盾双方的对立面此消彼长,此长彼消。但沿着斜面登山又不便上去,所以人们就想了个办法在斜面上(根据人的步子大小)开挖了很多适易平面——石头台阶,人们沿着这石头台阶就很容易登山了。每个台阶就是一个个平面,而每个平面又恰似事物的瞬间平衡状态,许许多多个这样的平衡状态(台阶)组合起来就达到了事物的另一个端点(山顶)。这样利于我们对事物的运动过程以及其矛盾双方强弱,发展方向进行剖析。便于我们及时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在分析事物时,“台阶”的划分要合适,即不能划分的过窄过小,不便于分析事物;也不能过大,使事物间断不连续,思维上又回到静止状态,达不到用运动的观点看问题、分析问题的目的。

二.矛盾与事物的动态平衡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以及事物外部存在着众多的联系”。“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事物内部对立着的诸方面之间的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的关系。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又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是一切事物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单纯的过程只有一对矛盾,复杂的过程则有一对以上的矛盾,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成为矛盾”。

  矛盾即对立统一,对立是指事物内部微观粒子的运动使得事物产生运动或变化的动力,而统一则是强调了事物的整体性和内部的相互协调性,对立统一正是说明了事物内部即运动又相互协调发展的关系。

  矛盾法则形象地表述了事物内部的联系,为事物的变化发展建立起了最简单的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雏形。我们且用矢量法把其更形象具体化:

  对于只具有一对矛盾的单纯过程,我们把事物矛盾对立双方的变化过程用一条线段来表示,这个线段具有两个端点,矛盾双方在两个端点之间运行,在这条焦点线上,矛盾双方即对立又统一,对立双方此长彼消,此消彼长,或前进、或倒退,最终达到另一个端点,这个端点是此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的分界点(按传统说法),在这一点上,该事物改变性质变为其他事物。

  对于具有一对以上诸多矛盾的复杂过程来说,事物由多维的矛盾组成,这些矛盾的合力共同作用而使得事物发展,多维矛盾的斗争焦点是众多的,就像我们数学上求一个不规则物体的重心一样,多维矛盾的斗争在瞬间也能虚拟出其矛盾的合力重心点,这个合力点是随时变化的,我们把这些矛盾以及它们的作用焦点放于四维空间中用矛盾的矢量法来表示:每条矢量线段分别代表简单的一对矛盾即“矛盾对”,这样在我们思维的空间中,就形成了一个个由矛盾作用而产生的焦点,每一个焦点又必然与决定该焦点变化的“矛盾对”线段相联系,事物的总焦点即虚拟的合力重心是由这众多的“矛盾对”共同作用来决定的,当然这合力“重心”是变化的。当各种“矛盾对”的矢量大小在一定范围内的时候,轨迹的方向也是确定的,事物就顺利地发展而达到它的彼岸,倘若这些“矛盾对”的大小超出一定范围,事物的发展就不顺利,或产生“畸变”,或改变方向而倒退,事物就是由这些“矛盾对”组成的合力推动而变化发展的。

  由此便得出了物质变化的总动力,是由引起其内部结构变化的合力与引起其外部运动或变化的合力的总和。物质的内部变化,源于矛盾双方或多方相互抵消过程的具体表现,即矛盾的相互平衡。而物质的外部运动,来自于矛盾双方或多方未抵消的剩余部分合力的作用。

   以上我们用矛盾法对事物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从上面可以看到:它首先抓住了事物即对立又统一的特点。其次,它阐发了事物运动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

对简单的事物表述起来比较形象,比较直观。但是,这种方法终究是有其缺陷的,特别是对复杂的事物,像多种矛盾共同作用的情况下,表述起来比较麻烦,并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事物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这就使得由矛盾法表述一是比较烦琐。二是它比较抽象,在具体运用上往往使人产生糊涂,因为矛盾自身就是一对不可调和的对立面,怎么能统一呢?三是它不便于分析事物的整体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对事物认识上的逐步提高,今天我们意识到,单纯用“矛盾法则”(即事物内部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已不足于清楚地表述复杂事物内部的变化,不能完整地反映事物内部的变化规律,必须用一更能对事物整体的普遍规律进行表述的方法,这就是我们所要谈到的“动态平衡”理论。

  动态平衡法则与矛盾法则一样,起到了表述事物内部变化规律的特征。它的特点:一是对于不论多么复杂的事物,表述起来直截了当,易于理解。二是比较直观,具体运用上比较方便。三是直接揭示事物的整体规律。动态平衡法则与矛盾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同性:表现在:一。共同揭示了事物运动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也即微观粒子的综合变化。二。对立与运动及统一与平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即由事物内部的对立而产生了事物运动的动力→即运动,或者说由于事物的运动而产生了事物内部的矛盾对立。统一则指的是外观整体性的统一,说明了事物内部微观粒子变化的相对均衡性,否则便无统一可言,而由于物质内部微观粒子的平衡运行则表现在外观上的整体统一性。否则就是分散的个体而不是统一的整体。三。动态平衡法则与矛盾法则形成了互补,动态平衡法则揭示了整体性的规律,而矛盾法揭示了内部的个体。运动平衡法则使我们理解上更方便。

  这里要说明的是,用任何语言和方法都不能完全地表述清楚事物的普遍性规律。动态平衡法则与矛盾法则一样,只是相应地表述了事物的部分普遍性规律,而事物的特殊规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们的眼中,事物是由多种矛盾及种种联系组成的瞬间平衡共同体,它在永恒地变化,不断地产生和消失。

我们在研究事物时,要正确地分析事物的各种矛盾以及变化趋势,分析各种相关联系以及它们所起的作用,归纳结合动态平衡法则认识事物的整体,从而正确地、全面地认识事物并把握主动。

  必须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事物具有不断地产生矛盾并自我解决矛盾的能力,不需要借助于非环境的外力帮助,这也是动态平衡法则给我们提示的:事物不断地产生矛盾而又自我解决矛盾,从而推动事物向前发展。   

三.局部的平衡与整体的平衡

  动态平衡即是相对于物质的整体而言的,也是相对于个体(或局部)而言的,但是物质的整体在同一时间内往往与其个体(或局部)有着一定的差异,显示着一些不平衡性,这种情况是由于物质运动的结果。

  一.物质的动态平衡首先不是指物质的整体静止平衡以及由于这种静止而使整体与局部之间的高度一致性(或协调性)。由于物质的运动,整体与局部的静态绝对性平衡是不可能的。

  二.物质的绝对运动性必然使得物质的局部(或个体)与整体的不平衡性(或差异)的存在,这种不平衡是暂时的,随着物质运动的继续,其局部与整体的不平衡必然向着整体的平衡性过渡。

  三.由于物质的整体性(或统一性),必然决定了物质的局部与其整体的相互适应过程。即随着时间的变化,物质必然地通过运动去追求整体的相互一致性或空间的相互协调性,这就最终导致物质整体性动态平衡的必然。

  四,局部与整体的差异不可能无限地增加,必然地在达到一定程度后通过物质的运动来进行调整,使其局部与整体相互适应(就像水的波浪不可能无限地高起于水面,必然地在达到一定高度后开始回落)。以实现物质的整体的一致或统一性(同一性)。

五.通过局部(整体内部)的相互平衡能够说明物质的局部也是遵循动态平衡法则的。

   事物由低层次的平衡组合向高层次的平衡组合过渡就是事物的发展,而由高层次的平衡组合向低层次的平衡组合过渡就是事物的衰亡——或称分裂。从事物整体性的平衡方面说,局部的倾斜即不平衡对整体是有一定影响的,但各局部的运动构成了物质整体性的运动,整体性的运动又使得物质保持相对的平衡——即整体的一致性。整体的低层次平衡组合是由众多的局部的低层次平衡组合构成。而同样,整体的高层次平衡组合的形成是由众多的局部高层次平衡组合共同构成。在整体的平衡组合中,某一局部处于低层次平衡状态那么对整体是有一定影响的,一般情况下这些局部会逐步过渡到与整体性状态相适应,而在特别情况下会使整体的平衡组合层次降低。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即具有整体性的平衡又显示其局部(不)平衡的特性。局部的高层次平衡推动整体向高层次平衡过渡,而局部的低层次平衡则使整体向低层次平衡的位置徘徊,这就像海水涨潮与退潮一样(涨潮被看成高层次,而退潮被看作低层次),它们都是由于局部的高水位与低水位决定的,但是它是在不断地进行着由高至低,而又由低至高这样一个动荡过程。

  局部的平衡必然地要适应于整体的平衡,这种适应性是相对的,而同样整体的平衡是由局部平衡构成的,无数的局部平衡则构成了整体的平衡中线,平衡中线是动荡变化的,随着整体的升高而升高,随着整体的降低而降低。

  在整体的平衡过程中,相邻两局部之间是连续过渡的,这种过渡就好像海的波浪一样,不存在真空的断层及隔阂。

  事物在达到高层次平衡后必然地转而进入低层次的平衡范围,事物不可能总是处于一种不变状态,即事物的发展有高潮同时也有低谷。

  当事物不断地发展并集聚组合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同样地受环境的束缚而不能无限地膨胀,在其达到一定程度时产生断痕而崩裂,同时分化成无数的个体。

  物质即要强调其整体性又要强调其分散性,光强调整体性则物质会保留一个虚壳,光强调分散性则物质就不能保持一个整体,只有当局部的运动与整体的运动相适应才能使其为一个整体。

  但当局部过度的不平衡时则会促使其整体产生分裂。

  在事物由低层次的平衡组合向高层次平衡组合过渡的过程中,其内部必然会产生不平衡现象,正是这些不平衡现象的产生才使得事物发展,但从其整体(外观)看,事物是相对平衡的。

  俗话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合久必分是规律,但分久必合的合就不是原来分前的“合”的内容,而包涵着另外的合的组成了。

   就像我们生活在地球上,地球本身是圆形的,而我们往往感觉大地是平面的。江河湖海中的水面我们往往也感觉是平的。它的整体是弯曲(或倾斜)的而在局部我们则感觉它是平直的,也就是整体的过大和处于局部人的过小而使我们的感官发生错觉的缘故。倘若光让你看到湖水的水平面而不告诉你地球是圆的,你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这水平面是带有同地球圆周一样的圆弧这样的概念。我之所以要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这种整体的本身弯曲的和我们站在局部却认为是平直的感觉(或说错觉)。我们总是站在局部的角度去观察事物,倘若我们能置身于其外,比如到月球上或是别的星球上当你看到地球的真实形状,无论谁再告诉你地球表面是平面的时候,你都是不会再相信的。

局部的相对平衡是实现向整体性的过渡。

当然我们本身看到的所谓平静的湖面,也是带有波浪的,波浪之间是有过渡的,就像两座高山之间必有狭谷一样。局部我们感觉是平坦的但实际上它是弯曲的,这是我们人观察事物的局限性。

由于这种局部性平衡的存在以及其与整体之间的差异,便能解释为什么在一个小团体(比如家庭、民族、党派组织,国家等等)内部容易达成一种共识(局部平衡),而与整体之间存在差异(也即不平衡)。这种差异往往在我们不知觉中产生,因为这些小团体又与其周围的环境的差异不是很大。由于这种差异的逐步过渡,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差异便越来越大。局部性封闭是形成差异的原因。

四.宏观物质的“运动平衡”与微观物质的“动态平衡”  物质的“运动平衡”是建立在相对独立物质做独立运动时表现在其外部所遵从的规律;而物质的“动态平衡”是建立在相对独立物质内部所有微观粒子的相对运动而产生的能量综合效果。二者的指向是不同的,其实按严格意义来讲,它们共同反映了事物的两个方面。

  一.“运动平衡”反映了物质外部的整体性,而“动态平衡”反映了物质内部微观组成的分散性。它们即可以同时反映同一事物外、内部的两个方面,也可以分别反映不同事物的各个层面。

  通常我们将物质称为“动态”的。在我们未搞清这些物质或组成粒子的运动规律,在没有把这些物质(或粒子)的个别运动与宏观物质的整体运动系统地结合起来的时候,我们就认为该物质特别是其微观组成粒子的运动是无规则的、紊乱的,或只能简称为“动态”的。而恰恰是我们从物质的整体性出发,去探讨该物质的微观组成,就会发现这些“动态”的物质(或粒子)的集合运动有规律可言,即就物质的整体性上来讲是运动平衡的,而按其组成该物质的众多粒子集合的整体观察性来讲是动态平衡的。

  二.宏观物质的运动平衡是由其内部各微观粒子的综合运动决定的  宏观物质运动的动因是由其内部所有微观粒子的集体运动所产生的能量综合效果决定的,即对于一个相对复杂的宏观物质外部的变化,它的确定因素在其内部,在其内部各微观粒子的综合运动。这与对立统一规律揭示的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相符合的。

  三.宏观物质内部相对独立的微观粒子的单独运动也遵从运动平衡规则  宏观中存在着微观,微观中也有宏观的影像。我们所说的宏观与微观都是相对而言的。对于组成宏观物质的某一具体微观粒子来讲,它的独立运动也遵从“运动平衡”规则,如电子绕原子核运动。

  四.可以用物质的宏观运动去推论微观组成,或用微观组成去推论宏观物质的运动方向、速度、变化周期。所有微观粒子的合力则是规定了该物质运动方向的力,这个合力使得该物质做平衡运动即由宏观物质去推断微观集合状态,我们便能够得出物质“动态平衡”的结论。

当然这里我们所论述的平衡都是相对的、瞬态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个论断也是需要科学去严格证明,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芳言)

论“动态平衡”五.有关动态非平衡现象

五.有关动态非平衡现象
  由于物质运动的不完全均衡性以及物质具有各自的受力极限,故而在动态的运行过程中,力量有时会积聚于某点而使该点无法承受,从而引发瞬间的动荡而产生动态非平衡现象,比如:地震、海啸、爆炸等。

  动态非平衡现象属于事物的一个特例,一般表现为局部的(在一定范围)、瞬间的、具有破坏性的。局部的这种力量释放结果是为了寻求与整体的一致性(也即均衡)。

  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人们便对物质的“平衡”运行模式进行了全盘否定,并且为事物建立起了“矛盾”的框架。人们正是需要尽快走出这方面的误区。

  动态非平衡实际上反映了物质无法承受其来自内部的(或是外部的)力量而显示的瞬间的动荡——即动态非平衡现象,而这种非平衡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其局部长期封闭、摩擦、积聚的结果。在非平衡现象显示于我们面前的瞬间,实际上只是其力量的一种释放,释放本身是为了取得与周围环境的一致,从而进行新的平衡过程。

  事物总是在这样的能承受与不能承受之间进行着其动态的平衡过程与非平衡瞬间。其非平衡的产生则反映了物质部分(或局部)已到了其力的承受极限,必须暴发出来才能解除这种力的过度积聚,从而在另一“平衡区间”范围内实现其新的平衡运行。

六.动态平衡法则

物质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是相对的物质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物质既然是绝对运动的,但我们为什么感觉到有时是处于静止呢?这是因为:其一,事物之间的相对位置不变,此一事物与其相联系的彼一事物在某一时刻运动方向、速度的一致性而使我们感觉到事物与其相联系的事物之间相对的静止。其二,由于我们自身感官的局限性而将运动变化的物质视为静止的。各种事物都有其独自的运行规律,当某种物质运动的速率在我们的视觉范围时,我们就认为是运动的,如动物的跑动、植物的生长等。而当某种物质的运动速率在我们的视觉之外时我们就认为其是静止的。如与我们同在一个地球上的石头,它的自然风化时间是很漫长的,以至于我们无法感觉到。

物质运动的快慢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就单一事物而言,在某一时刻变化的慢一些,我们称为“渐变”;而在某一时刻可能变化的相当快,这里我们称为“迅变”;任一事物都有这样的变化规律,当事物处于渐变时,该事物的运动变化相对很慢,即其内部达到了某种相对平衡状态。而我们人便错觉地认为该事物处于静止状态,因为人所能感知的最小时间单位是秒,当某一事物的变化很慢时我们便感觉不到,如每秒钟10下或更多下的间断滴滴声连在一块,我们便无法分辨这响的次数,我们所能感觉到的就是一个连续的响声。正是因为我们对时间所能分辨的最小单位是秒,所以我们看到的大多数事物总觉的是处于静止状态,除非物质运动的很剧烈,它的变化足以使我们意识到(或感觉到),才被我们认为它是在运动,不过这种运动已经是相当剧烈罢了。其实我们错以为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也是运动的,只是因为它的运动我们感觉不到而已。

人们通常看问题、看事物总有其片面性,要么物质在运动,要么便处于静止,总是处于不连贯的断续状态。虽然我们知道“物质是绝对运动的”,学起来也易于理解,但应用起来却很难,这是由于我们看问题总要受到感官限制而认为事物处于静止状态,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用连续的、动态的眼光看问题,只要我们正确地认识,合理地进行预测,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实事求是的态度。

物质总是在连续的运动,即物质总是处于运动状态,即“动态”。我们把物质运动的瞬间状态规定为“瞬态”,物质的运动被看成是由许多个“瞬态”的连续组合,同样这种“瞬态”被看成是一种平衡态,是运动的一种暂时平衡,由无数个暂时的平衡连续地进行组合我们就看到事物的运动。就像平时在看电影,以每秒24张的速度连续地放映底片,我们就看到连续的画面,在这里静态的底片快速的放映骗过了人的双眼,使我们感觉画面的连续。所以我们把物质的运动理解为由无数个“瞬态平衡”的组合,每个瞬间状态都被视为平衡状态,运动变化速度快的物质我们用相对足够多的“瞬态”画面表示;运动变化速度较慢的物质我们用相对较少的“瞬态”画面来表示,从而体现物质变化特性。这种方法便于我们对事物的理解。这种把运动的物质理解为由许多个连续的“瞬态平衡”组成起来的方法,我们把它称为“动态平衡”法则。它即体现了物质的绝对运动,也表现了物质相对静止的一面,是物质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结合。

需要强调的是,动态平衡法则不单只是把事物的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有机地结合起来便于我们对事物的理解。而且它可以使我们用连贯的眼光看问题;利用动与静的辩证关系来解决问题、解决矛盾,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

它承认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事物有着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双方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种基本关系,是矛盾的两种属性。矛盾双方即斗争、又统一,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尽力保持平衡而使事物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它规定着事物的性质。矛盾的斗争性则力图打破矛盾双方的平衡和稳定,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我们知道化学上的酸碱滴定,酸、碱是对立的、矛盾的,当我们用酸往碱溶液中滴定时,每滴进一滴酸则碱溶液中都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这是因为滴进去的酸与溶液中的一小部分碱起化学反应而生成盐,盐即是平衡状态,而其它未参加反应的碱属原有平衡状态,它们不再与新生成的盐起化学反应。此时溶液就形成了一种平衡态。如再往里滴进酸则又与溶液中的碱起化学反应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平衡态。加搅拌均匀就是整体溶液的平衡,不加搅拌则达成局部的平衡。这样一滴一滴地滴进去,就形成了一次又一次的平衡态(这里每一次的平衡状态都是不一样的)。最后滴到溶液中的碱和酸反应全部生成盐——即溶液形成中性平衡,实验完毕。再往里过量滴进则溶液中形成了含有酸根离子和盐的新平衡态。电解质溶液的离子平衡也是一样,只不过是它的情况相反。

动态平衡法则分析事物就好比我们登山上石阶一样。为了达到山顶,最近的路就是我们沿着山的斜面上去。斜面是连续的,就好比事物矛盾双方的对立面此消彼长,此长彼消。但沿着斜面登山又不便上去,所以人们就想了个办法在斜面上(根据人的步子大小)开挖了很多适易平面——石头台阶,人们沿着这石头台阶就很容易登山了。每个台阶就是一个个平面,而每个平面又恰似事物的瞬间平衡状态,许许多多个这样的平衡状态(台阶)组合起来就达到了事物的另一个端点(山顶)。这样利于我们对事物的运动过程以及其矛盾双方强弱,发展方向进行剖析。便于我们及时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在分析事物时,“台阶”的划分要合适,即不能划分的过窄过小,不便于分析事物;也不能过大,使事物间断不连续,思维上又回到静止状态,达不到用运动的观点看问题、分析问题的目的。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在运用这个法则了,如我们平常的摄影、录像,生物学采集的标本,医学上的X光片、CT片以及对案件、事故现场的保护等等,都是为了留住瞬间的状态而便于我们对事物的研究。

过分地强调事物矛盾的同一性,使我们容易用静止的眼光看问题,不顾客观事物的变化,机械地执行各种指令。而过分地强调矛盾的对立——也即矛盾的斗争性,使矛盾迅速转化。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事物也总是可以用动态的平衡过程来表述。不过这时便形成了动态上升为主要方面,平衡退居其次。

平衡是有极限的,打破了平衡的极限,则事物就处于剧烈的动荡(或称质变)。事物的动荡对于该事物的“组成粒子”来说是在寻求平衡,因为它们受到挤压和束缚而膨胀以此来摆脱束缚。剧烈的变化相对于事物的平衡变化来说是短暂的,甚至是瞬间的,比如炸弹的爆炸、地震等。剧烈的动荡之后则事物又处于另一种平衡状态,这种新的平衡与原来是不一样的,极限也与原来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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