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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违约责任认定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编者按

“我为群众办实事”是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作为专研司法实务研究的公众号,“至正研究”致力于把党史学习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结合起来,特开设#我为群众办实事话题,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通过推送系列案例解析和法学文章,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作者简介

沈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物权纠纷审判团队法官助理

违约责任认定中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垲捷公司诉玖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助成损害的发生且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违约方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并依据该责任比例确定违约方实际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


【案 情】

原告:上海垲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8日,上海垲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以下简称“垲捷公司”)与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以下简称“玖悦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XXX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单元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3-1.租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4-1/4-2.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为每月180,066.67元,按月支付,先付后用;6-2.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0,360元,按月支付,先付后用;8-1/8-2.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当日返还租赁标的物和附属设施设备,乙方返还系争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时的状态,甲方根据约定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以及补偿责任,如涉及相关补偿内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租赁标的物被政府批准动迁的;……;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纠正,违约方在三十日内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乙方违反合同第4条,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的;……;11-5.乙方违反合同第4条及第6-2条逾期五日仍未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应每天按该期应付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11-6.乙方违反合同第8条,逾期返还系争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双倍租金向甲方支付占用费;11-9.一方违反合同第10-2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解除当月月租金三倍金额的违约金,且该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直接损失金额同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垲捷公司曾多次向玖悦公司送达《催款通知》,要求玖悦公司支付系争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

2018年11月16日,玖悦公司向垲捷公司送达《情况说明》,载明因店铺经营状况不佳,故向垲捷公司申请延后付款。

2018年12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作出《张园地块房屋征收决定》。

2018年12月25日,垲捷公司向玖悦公司寄送《告知函》,告知因玖悦公司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即日解除。玖悦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签收上述函件。

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双方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微信就拖欠房租及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2019年3月2日,玖悦公司向垲捷公司提交《申请书》,要求与垲捷公司办理系争房屋的腾退交接手续。

2019年3月,玖悦公司向垲捷公司寄送《律师函》,载明: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玖悦公司多次与垲捷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就原合同的履行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垲捷公司口头答应却不肯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就此事一直搁置。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标的物被政府批准动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以及补偿责任。

2019年5月10日,玖悦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5552号案件询问笔录中陈述:同意在5月17日之前交接系争房屋,玖悦公司将清空系争房屋内所有物品,如逾期房屋内所有物品任垲捷公司自行处置。

垲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垲捷公司、玖悦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2.判令玖悦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12月租金460,188.90元、物业管理费31,080元和公用事业费69,672.55元,共计560,941.45元;3.判令玖悦公司支付违约金计540,200.01元(按照月租金180,066.67元标准计算三个月);4.判令玖悦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658,560元(按照日租金11,840元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5.判令玖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0,426.67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426.67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426.67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2018年12月21日,垲捷公司对系争房屋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2019年11月1日,双方完成系争房屋的交接手续,就交接事宜没有争议。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垲捷公司、玖悦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1)关于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系玖悦公司的合同主要义务,违反该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玖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垲捷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现垲捷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玖悦公司支付租金,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2)关于欠付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垲捷公司主张玖悦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租金460,188.9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1,080元、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公共事业费69,672.55元,玖悦公司亦认可上述期间和金额,应予支付。双方均确认玖悦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60,133.34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玖悦公司支付的该笔保证金抵扣其应当支付的租金,抵扣后玖悦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租金金额为100,055.56元。

(3)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解除当月月租金三倍金额的违约金。鉴于玖悦公司拖欠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垲捷公司要求玖悦公司按照月租金180,066.67元为标准主张三个月违约金计540,200.01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玖悦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第10-1条的约定,因租赁标的物被政府批准动迁,双方互不承担违约以及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文理解释和逻辑解释原则,该约定系针对因租赁标的物被政府批准动迁而可能引发的违约和补偿责任,垲捷公司、玖悦公司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玖悦公司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玖悦公司另辩称,双方一直就拖欠支付费用的事宜进行磋商,故并未构成迟延履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租金支付、租金调整、续租等事宜进行磋商,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垲捷公司方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多次催促玖悦公司支付欠款,但玖悦公司仍未支付。故对玖悦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4)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双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垲捷公司提交的物品搬出清单等可见,自2018年12月26日起玖悦公司需告知垲捷公司并获垲捷公司同意后方可进入系争房屋内搬取物品,且垲捷公司亦确认2018年12月21日起即对系争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故玖悦公司使用系争房屋确有受限。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玖悦公司并未搬离等情节,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90,033.33元标准支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玖悦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即通知垲捷公司办理腾退交接手续。玖悦公司辩称,其曾在(2019)沪0106民初25552号案件询问笔录中陈述5月17日之前清空系争房屋内所有物品,逾期房屋内所有物品任垲捷公司自行处置,故即便法院判决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也应支付至2019年5月17日。一审法院认为,玖悦公司的该项辩称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玖悦公司应按照每月90,033.33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共计423,279.98元。

(5)关于滞纳金。垲捷公司主张玖悦公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主张虽有合同约定,但玖悦公司认为约定标准明显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垲捷公司与玖悦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二、玖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垲捷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房屋租金100,055.56元(已抵扣房屋租赁保证金360,133.34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1,080元、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公共事业费69,672.55元;三、玖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垲捷公司违约金540,200.01元;四、玖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垲捷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423,279.98元;五、玖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垲捷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计2125元,以140,426.6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426.6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426.6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六、垲捷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违约金之争。玖悦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0-1条约定,因租赁标的物被政府批准动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以及补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静安区政府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张园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将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纳入动拆迁范围。然,结合在案证据,玖悦公司自2018年9月起即拖欠房租,垲捷公司多次向其发送催款通知,玖悦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就此作《情况说明》,表示因店铺经营状况不佳申请延后付款,玖悦公司此后并未履行承诺。双方亦曾在微信中就拖欠房租及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均未陈述系因动拆迁事宜要求降低房租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玖悦公司抗辩称因动迁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故其无需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因玖悦公司拖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经多次催缴亦未履行,违反双方合同中相关约定,理应支付垲捷公司相应违约金。

关于房屋使用费之争。垲捷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掌控系争房屋,曾数次催促玖悦公司搬离,玖悦公司均予以拖延,直至2019年3月2日提出腾退房屋申请。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2月21日起垲捷公司即对系争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导致玖悦公司使用受限;并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玖悦公司并未搬离等情节,酌情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90,033.33元标准支付,二审法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另结合玖悦公司在(2019)沪0106民初25552号一案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将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清空系争房屋内所有物品,如逾期,房屋内所有物品任垲捷公司自行处置一节,确认玖悦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期限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17日,对此垲捷公司亦无异议,二审法院一并予以确认。综上,玖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而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有所体现。在违约责任认定中是否应当普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我国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对于此项争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将过失相抵规则提升为合同法领域的一般规则;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变化,在适用过程中值得加以注意。本案的违约责任认定中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相抵,对分析和梳理该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一、合同法视角下的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项制度。过失相抵规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规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可适用性存在一定争议。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大陆法上,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损害赔偿需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构成要件。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过失相抵规则在过错责任领域有其适用空间,不生疑问。在大陆法系国家,过失相抵规则一般以概括形式规定在债法总则部分,普遍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认定,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等。

英美法上,违约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如果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到期,任何不履行行为都构成违约。由此,违约责任的认定仅考量违约方的客观违约行为,而不关注其主观过错。一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过失相抵规则仅适用于侵权责任认定,而不适用于违约责任认定。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判例来看,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如果违反的是严格的合同义务,则一般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二)我国法上的沿革

我国的合同立法主要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立场与英美法系一致,与大陆法系相左。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民事责任,下设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未规定过失相抵规则;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减损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而未规定过失相抵规则;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则明确规定过失相抵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1997年公布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减损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过失相抵规则。1998年公布的《合同法(草案)》又删去过失相抵规则的条文。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也沿袭《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保留减损规则,未规定过失相抵规则。

虽然立法上并不认可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但实务上始终认为,在《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下排除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将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在其他有偿合同纠纷案件中亦有适用空间。而从近年的裁判文书来看,过失相抵规则也被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居间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储蓄存款合同等。最终,《民法典》也采纳实务立场,将过失相抵规则明确规定为合同法领域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

二、合同法视角下过失相抵规则的概念辨析

合同法视角下的过失相抵规则是何意涵,与减损规则及双方违约两项关联制度之间是何关系,实务中多有困惑。考虑到《民法典》以三个条文分别规定减损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双方违约(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和过失相抵(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宜将三者理解为并行关系。

(一)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一规则称为减损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的核心在于减损义务的违反,因而也可以看作是受害人的一种过失。不论是过失相抵还是减损规则,实质都是在受害人本身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违约方责任范围的酌减。就制度目的而言,二者是一致的;但就运作逻辑而言,两者仍然存在实质性差异:(1)过失发生的时间不同。适用过失相抵的情形下,受害人的过失作用于损害发生的阶段;适用减损规则的情形下,受害人的过失则作用于损害扩大的阶段。(2)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适用过失相抵的情形下,损失的发生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受害人的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适用减损规则的情形下,扩大部分的损失则是受害人的原因造成的。(3)责任酌减的机理不同。过失相抵的适用采“责任分担”模式,双方依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减损规则的适用采“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hing)”模式,即受害人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中,玖悦公司拖欠租金,垲捷公司发函解除合同。依据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陈述可知,玖悦公司进入系争房屋内搬取物品需经垲捷公司同意,而垲捷公司则要求玖悦公司先行付清租金。由此,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收回系争房屋之日止,垲捷公司因无法使用系争房屋而产生相应的租金损失(房屋空置损失)。对于该损失的发生,一方面是因玖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面也因垲捷公司限制玖悦公司搬离物品导致,据此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即以系争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为标准认定房屋空置损失,再依据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确定玖悦公司的赔偿金额。此外,垲捷公司作为受害方亦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玖悦公司明确要求办理房屋的腾退交接手续后,垲捷公司未予配合,导致房屋空置损失扩大,应当适用减损规则,即设定合理交接期限,对该期限后的房屋空置损失,不再予以支持。

(二)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制度即双方违约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在《民法典》将过失相抵规则明确规定为合同法领域的一般规则之前,有观点将双方违约制度视为过失相抵规则的另一种表达形式,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违约制度就是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确认。而在将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视为并行的两项制度的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应当是明确的:(1)违反的义务类型不同,双方违约场景下双方当事人违反的均是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过失相抵场景下违约方违反的是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受害人违反的是对自身利益的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不真正义务)。(2)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双方违约场景下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各自造成一定损害,即存在两个独立的损害结果;过失相抵场景下则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受害人的过失共同作用导致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3)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双方违约场景下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在明确各自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抵销相应的给付数额;过失相抵场景下损害赔偿请求权部分消灭,导致的是违约方赔偿责任本身的减轻。

结合本案所呈现的场景来看,系争房屋被纳入动迁范围可能导致玖悦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可能被认定为垲捷公司的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静安区政府作出《张园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解除,因而不存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形,但此类案件事实上也存在双方违约制度的适用空间。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各自的合同义务,而两项义务之间不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可能成立双方违约。如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存在一定瑕疵,但不直接影响承租人租赁目的的实现,此时承租人并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则应当适用双方违约制度,由出租人承担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两项损害赔偿数额可相互抵销以明确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认定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违约责任认定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我国学界尚未形成普遍共识。考虑到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已经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以下将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理与共识,就违约责任认定中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一)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受害人须为合同当事人

过失相抵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限于合同相对方之间,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则该第三人无权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只能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2.受害人须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

过失相抵的前提在于违约方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对相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受害人的损失并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则不存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

3.受害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过失相抵的作用机理在于“责任分担”,而要求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其自身存在过错。其判断标准,在于受害人对受害的危险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仍实施致害行为或者怠于避免损害。

4.受害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

过失相抵要求受害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如果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或违约方的行为单独引起,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

(二)过失相抵的认定标准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中的核心问题,在于依据何种标准对责任范围进行酌减。

1.侵权责任法领域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认定标准:一是比较过错程度,即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对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二是比较原因力大小,即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我国通说认为,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范围时,前者起决定性作用,而后者起相对性作用。

然而,在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加害人不存在过错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将无从比较。为此,我国学者认为,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领域,应当主要依据加害人和受害人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责任的范围。

2.合同法领域的认定标准

就我国的合同立法来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并非一律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供电人责任、承揽人责任、保管人责任、承租人保管责任等均采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合同义务的类型来看,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一方违反给付义务时,将导致受害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则导致受害人固有利益的损失。就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而言,一般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在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考虑归责原则的差异,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1)一方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对方固有利益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2)对于采过错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类型,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履行利益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3)对于采严格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类型,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履行利益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式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表述(即“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以当事人提出相应主张为前提。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在吸收过失相抵规则的同时,删除了“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项要求。

据此,应当认为法院在违约责任认定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也与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契合。如史尚宽教授认为:在实务中,只要成立与有过失,并符合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逻辑基础在于,因过失相抵而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是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职权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不能突破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约束,即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在于违约方就受害人存在过失一节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如王利明教授主张:法官可以依据职权来斟酌损害赔偿的范围,但过失相抵中的受害方过失之事实,需由违约方举证证明,法官不可依据职权主动认定受害方的过失。

*为方便网络发布,已删除脚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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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是否承认过失相抵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及其限制
预期利益损失赔偿探析
案例分析:公平责任、过错责任、过失相抵-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是同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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