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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一):强制执行措施汇总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20期文章
全文共计2011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
司法裁判文书、调解书等生效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但实践中常有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情形。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现有法律规定对于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相对分散。
有鉴于此,本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分析现有法律规定上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并分享实务经验,以与诸位读者共同学习。本文作为执行系列之第一篇文章,将与诸位读者分享各类执行标的对应的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不同执行对象分类,分别对应的执行措施如下:
适用情况
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金钱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收入
扣留、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提取
《执行规定》第51条第二款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规定》第51条第一款
非金钱财产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44条第一款、《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知识产权
禁止转让
《执行规定》第50条第一款
股票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52条
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不得转让及分红)、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转让所得用于清偿)
《执行规定》第54、55条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强制转移给付请求权
《执行规定》第61条
交付物
交付不动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交付特定动产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折价赔偿、按价执行其他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执行规定》第57条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执行规定》第58条
行为
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不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保障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法院搜查(搜查对象: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继续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民诉执行解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注:
抵偿的适用情形为:
(1)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以上表格为本团队汇总的各类执行措施,由此可知,现行强制执行措施覆盖范围较广,就各类执行标的区分规定了对应的措施,并同步以保障性执行措施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在实践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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