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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不告你,但孩子可以

2022 年 第 20 期

 冯禧婷 

中熙律师事务所

社区业务部

托尔斯泰《安娜·卡列尼娜》的开篇语非常震撼: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在这个不幸的家庭定义中,如果是夫妻感情不和,如果还有孩子,则孩子往往更为无辜。

夫妻感情不合时可以选择同居但各过各的、分居或者离婚,孩子则往往会被忽视或被作为要挟条件。

有的夫妻都不想要孩子,因此对孩子不管不顾;有的一方拒不抚养孩子,而另一方抚养又有困难。这都导致孩子得不到妥善的安置,或者孩子的抚养费成为问题。

其中最麻烦的是二人并不离婚,但各自精彩的这类。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孩子如何主张抚养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无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不是父母解除婚姻关系。

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利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在许某1、许某2与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川1623民初1917号):许某1、许某2系许某的婚生子女,许某在与妻子离婚未果后,与妻子分居且未再支付许某1、许某2的抚养费。

许某1、许某2将许某诉至法院,主张许某支付抚养费。法官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许某支付二原告抚养费。

同样,在冯某甲、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陕0403民初806号):冯某乙系冯某甲与闫某的婚生子。在冯某甲出生前,冯某乙与闫某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冯某甲出生后,冯某乙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故冯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冯某乙辩称其与闫某工资均为共同财产,闫某的工资就是共同财产,已经做到了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抚养费,因此被告已尽到抚养义务。

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冯某乙支付抚养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为何不采纳冯某乙辩称的观点呢?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的部分,适用法定财产制。

冯某乙一案中,冯某乙已经与妻子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使用和控制自己所有的部分。此时,对夫妻二人来说,大家对财产的处理状态就是从行为上确定了归各自所有,与约定财产制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故冯某乙实际上并未履行其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冯某乙需要承担抚养费。

都说不爱请放手,还双方一个自由。

在婚姻家庭中,孩子是无辜的,夫妻在处理婚姻关系时,也应重视子女关系的处理,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不要让孩子年纪小小就要与父母对簿公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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