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权利?什么民事权利能力?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民事权利好理解,即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获利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概念发源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每个生物意义上的人,均生来就因理性而获得天赋的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死亡。它具有:1、不可剥夺性,即每一个人,自出生那一刻,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任何事由丧失、取消、被剥夺。2、平等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自然性。民事权利能力因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无需登记、自然取得,不可转让。
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两者不可分割,享有民事权利,一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是其内容。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民事权利可以转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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