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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思路

【文章导图1】

【文章导图2】

【正文】
彩礼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的当事人为筹备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尤其近些年彩礼价格一路升高,男方家为了结婚给付了巨额彩礼,在一些地区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十几万元甚至更多。彩礼属于婚约财产,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缔结婚姻关系后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遇到彩礼返还等婚约财产纠纷问题应该怎么办?本文对婚约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原则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一、婚约的概念、性质和解除

1、婚约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身份。

(2)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出任何规定,这意味着婚约关系本身在我国并未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现实生活中的婚约,在性质上只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婚约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它与民法上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婚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

2、婚约的特征

婚约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为法律所禁止。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婚约是将来双方接受婚姻的承诺,因此,必须以双方合意为条件,任何由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代订的婚约都是无效的。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约,也是无效的。
订立婚约时,双方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婚约无效。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订立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而,订立婚约不得违反法律对婚姻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近亲属之间不得订立婚约;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不得订立婚约。
但由于婚约本身并不是婚姻,因此,订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或重复订婚者均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法律不要求必须缔结婚约,当事人在结婚前可以先行订立婚约,也可以直接结婚。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要件,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予干预。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婚约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订婚,凡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当事人认可的任何形式,都可视为婚约成立。

3、婚约的解除

当事人有解除婚约的自由,可以双方合意解除,也可单方解除而不论其有无重大事由或有无重大过错。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应通知对方,但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婚约解除后,因婚约而产生的未婚夫妻的身份关系也随之解除,任何一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婚约。
婚约期间双方同居生活的,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生有子女的,该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由于不同于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应分别妥善处理。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1.彩礼问题:

(1)彩礼的概念: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一般由男方按地方风俗给付女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财物。
(2)返还彩礼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彩礼纠纷的详细问题,欢迎关注下期内容

2.婚约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所以不应视为共同共有,各自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解除后,双方对共有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视为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
【周某某诉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裁判观点:恋爱期间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出资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

3.婚约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问题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标的赠与不同,大多是为了基于增进感情,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
对于这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赠与人虽不能要求受赠人必须与其结婚,但赠与人能否基于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返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应区分不同情形准确适用。
观点一:不予返还
(1)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
(2)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婚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在婚约解除时,该赠与物可以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     
(3)婚约期间无偿给予的小额现金(如红包等)不属于彩礼,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货币占有即所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故不予返还。
(4)支持不予返还这一观点的法院裁判观点
【案号(2022)湘3127民初225号】裁判观点:(1)互相购买赠送的衣服、鞋子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双方均不予返还。
【案号(2022)湘0524民初2575号】裁判观点:(1)原告给予被告父母以及其他亲戚的现金红包,原告父母给予被告的改口费等,属于双方人情往来过程中相互赠与的财物,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返还,不予支持。
【案号(2020)湘民申349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对于原告主张的给被告弟弟的红包、被告及其家人生日所送礼金、礼物等系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待补充案例进行完善......
观点二:应返还
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1)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标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赠与人虽不能要求受赠人必须与其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这种返还,不能以有无过错为条件,而是基于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返还。需要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2)【小李诉萍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纠纷案】裁判观点:恋爱期间当事人双方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则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恋爱期间所产生的消费、红包赠与等自愿行为,亦不属于彩礼范畴,给付一方无法要求返还。

4.其他问题

婚约期间,一方或双方支出的费用及负担的债务,以及在财产上、精神上受到的损害等,在婚约解除后,能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问题。
(1)不存在赔偿青春损失费之说。当事人以对方悔婚等理由请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李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裁判观点:由于男方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女方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男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返还彩礼比例上应当充分考虑该项因素(本案中,女方已经备至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日,男方突然无故提出不再迎娶)。
(3)【胡某诉李某返还彩礼案】裁判观点: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但退婚方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举行订婚仪式,待被告邀请亲朋好友赴宴时,原告却于当日临时通知取消婚约,致使被告处于难堪的境地,对于被告一方造成的损失,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赔偿。
(4)【原告付强与被告郭某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裁判观点:以对方悔婚、隐瞒事实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5)【雷某林诉罗某芳婚约财产纠纷案】裁判观点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女方订婚并给付彩礼,分手后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但要赔偿女方的精神损害。
(6)【黎某与沈某甲、沈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裁判观点:因女方隐瞒婚史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的,对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因被告方隐瞒婚吏,对不能缔结婚姻有较大过错,故酌情考虑彩礼现金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
(7)【袁某1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裁判观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告及某某父母抚养袁某4两年多,被告王某2隐瞒孩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王某2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 。本案综合考虑被告王某2的过错程度,原告方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的长短,以及该事件给原告造成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王某2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8)【李某诉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裁判观点: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双方恋爱期间自愿给付对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以及自愿支付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均系以谈恋爱为目的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下期内容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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