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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4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各方当事人都会产生影响。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当事人会采取不同的形式,如熟人之间的小额借款、借物,一般都是口头形式,集市、商城购物,都是即时结清。

《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做了如下规定:

1、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书面形式最大地优势就是可以提醒当事人谨慎行事,发生争议,有据可循。

2、 口头形式。指当事人以面对面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形成地民事法律行为地形式。对即时结清的合同、数额较小的熟人之间的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其优点就是简便、快捷,缺点是发生纠纷,不容易举证证明。

3、 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口头形式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而采取其他的能够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一种形式是当事人以积极行为,通过当事人的积极行为能够推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如虽未签订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如:乘客上公交车投币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建立了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当事人的消极行为。如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对于以消极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形式的,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如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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