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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典型案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

为引导广大女性

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切实提高依法

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小编精心准备了

5起保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

作为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

送给广大女性朋友

1.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郭某女与刘某男于200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10岁、5岁)。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男沉迷酗酒、打牌等恶习且多次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法判处刑罚,郭某女婚后悉心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判决刘某男支付郭某女离婚经济补偿金20000元,同时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事宜进行确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典型意义

家务劳动虽然没有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劳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的经济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因照看子女、照料老人、照顾家庭等投入的精力以及失去的自我更好的发展机会。

本案中,两级法院支持女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并依法确定补偿数额,有力保护婚姻中在家庭劳务、照顾子女和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2.妻子无收入来源,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夫妻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沈某男与董某女系再婚家庭,婚后因家庭矛盾激烈而分开居住,但未办理离婚手续。董某女年龄较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无收入来源,需要沈某男支付其扶养费,二人协商未果,董某女诉至法院要求沈某男履行扶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已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董某女作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其年迈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而沈某男每月有稳定退休工资,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作为董某女的配偶,其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并判决沈某男每月应将其工资的30%给付董某女。一审判决后,沈某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迈,董某女无收入来源、无生活保障,处于家庭弱势地位,沈某男作为其配偶应履行其对董某女的扶养费,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夫妻一方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另一方拒绝照看、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嫁家事纠纷中愈来愈多。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在经济上的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一方因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能以分居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本案是一起夫妻之间的婚内扶养纠纷,其裁判结果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实现对妇女、老年人等弱势者权利的保护,凸显法律实质正义。

3.妻子患有疾病,丈夫应当支付离婚经济帮助——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离婚经济帮助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王某男两次以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认可分居十几年。一审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张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另查明张某女身患疾病、经济困难,故而依法确定由王某男给予女方2万元经济帮助。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典型意义

离婚时,当存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二审查明女方张某确实身患精神疾病、经济困难,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双方生活及经济现状,确定由王某男给予张某女两万元经济帮助金,有力保护身患疾病且经济困难女方基本生存权益。

4.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离婚时妻子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在短暂的六个月婚姻中,杨某男三次殴打王某女,王某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结合杨某男实施暴力程度和女方所受损害,一审法院确定杨某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其支付王某女损害赔偿20000元,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将夫妻共有的车辆判归王某女所有。杨某男不服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三、典型意义

夫妻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对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法律上否定性评价。

5.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妇女人身安全——对暴力行为说“不”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郭某女与焦某男登记结婚后,焦某男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受害人郭某女全身多处受伤,焦某男被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依法拘留9日,罚款400元。郭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焦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郭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焦某在申请人郭某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1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典型意义

尽管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是很多女性的梦魇、婚姻的杀手,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摧残着受害人的精神健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家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沉默并不能阻止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女性要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依申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近亲属提供安全保障,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点击了解详情↓↓↓

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202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周年。法律实施七年来,对施暴者起到了重要的震慑作用,也令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有勇气反对家庭暴力。
但是许多的家暴受害人因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导致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家暴事实?如何去搜集这些证据?让我们一起了解5种有效固定家暴证据的方式:

01

报警记录是关键

遭遇家暴,请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及时报警不仅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最重要的是能有效固定与侵害行为相关的证据。
公安的出警过程及在警情处理过程中按规定制作的书面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具体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接警过程中对加害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制作的询问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家暴告诫书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

02

就医记录要保留

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应当积极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医生问诊时,应如实告知受伤的原因,不要因家丑不可外扬而谎报、瞒报病情,就诊时应明确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受伤的经过,加害人的姓名及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完成准确记录。如果造成伤残的,应当及时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制作伤残鉴定意见书。

03

立字为据有保障

在发生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后,多半会后悔,这也是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选择原谅的原因之一。但无论是选择原谅,还是选择离开,受害人都可以趁加害人在施暴后感到歉疚时,要求其写下悔过书。悔过书可以明确写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的事实,也可以将受害人因家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责任承担等内容一并清晰记录。此外,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记录的内容,无论是加害人的恐吓威胁还是诚恳致歉,都要好好保管。

04

求助记录可利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在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帮助时,相关单位接收求助、投诉会留存记录。上述单位接到求助后,往往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调解过程的书面记录或视频、音频记录均可作为证明,在未来诉讼中可以申请调取。此外,在家暴发生时,如果邻居、亲友等人劝架时目睹家暴发生,他们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5

拍照录像莫慌张

家暴发生时,受害人尽可能对家暴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在家暴发生时逃往有监控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如果在事发时无法及时录音录像,事发后应及时将伤情拍照录像。不仅要拍到受伤的部位,还要拍到受害人的面部,以证明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如果受害人经常遭受家暴,建议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当存在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安装监控设备进行记录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家暴你还应该知道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规定》进一步作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遭受家暴有哪些求助途径?
1  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2  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3  拨打12338妇联在线咨询、求助
4  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5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结合申请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作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即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内容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暴加害人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1.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准许离婚条件之一。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3.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4.实施殴打、故意伤害、虐待等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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