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综上,夫妻在离婚时,只有满足夫妻双方均已退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可以请求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此外,如果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以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的,则无法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与人身有关的意外险、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以分红及理财为目的的其他商业保险利益,投保人和受益人同为夫妻一方的,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法官一般按保险现金价值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部分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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