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故事|辩护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错在哪里?法官为何不采纳?
辩护人:请法庭注意,这份鉴定意见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第X条规定。法官:本庭提醒辩护人注意,现在质证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知道质证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官:既然知道质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何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根据提出质证意见?辩护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适用于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法官:请辩护人提供《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普适性的法律依据。法官:本庭不采纳辩护人的刚才提出的质证意见,也请辩护人庭后重新学习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休庭。某注册会计师作为鉴定人退庭后,辩护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刚才的对鉴定人的质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这份鉴定意见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的第X条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不采信该鉴定意见。法官:请辩护人注意在法庭上请正确适用法言法语。鉴定人出庭是来作证的,不是来接受质证的。辩护人:不好意思,我用语不当,但仍希望法庭不采信这份违反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的鉴定意见。法官:本庭提示一下辩护人,刚才这位鉴定人是在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其鉴定行为并不受《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的约束。因此,辩护人的这一质证意见本庭不采纳。请辩护人继续发言。小编注:看来还真有十分熟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的法官,为他们点赞。问题来了:如果刑辩律师遇到违反上述鉴定规范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该如何引用标准来提出质证意见?关心这个问题的嘉宾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小编会请专家给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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