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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 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四、《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表达意见;
(二)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不得使用污辱、谩骂、攻击、恐吓等有悖律师基本职业素养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的词语,不得夸大法律后果;
(三)不得以律师函名义向政府部门进行举报施压,或者违规炒作案件;
(四)不得以向不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承揽业务。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承办律师;
(二)承办律师应当认真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初步审核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三)法律服务合同条款应当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事实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对委托人坚持提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主张,或者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五)不得为涉黑涉恶、“套路贷”等违法业务出具律师函。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其主张、要求,认真审查委托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出具律师函的风险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
如需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包括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主张、要求等内容,并应当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告知委托人对其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谈话笔录应当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单独就出具律师函事宜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一条根据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对律师函最终稿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意发出。
虽然,小怪(罗律师)本人在意识到上述问题的时候已经及时向委托人表达歉意。但是,在此,小怪还是想对以前及现在的委托人说声抱歉,并在后续案件办理或者法律服务提供过程中,小怪会尽量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基础上保持好良性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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