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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事诉讼法》系列三之审判组织、回避

通过逐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的方式带大家一起学习如何起诉、应诉以及在我们国家参加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解析:为什么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为合议庭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在讨论有争议的判决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定论。当然遇到重大案件,合议庭分歧很大时,要求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析:二审的案子,原则上是要组成合议庭的,但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一般在开庭前,法官会问你是否同意。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解析:这些都不具备“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且关系重大,所以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析:如果你不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可以提出异议,但最终是否转由合议庭审理,得由法官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解析:合议庭是一个集体,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来指挥案件审判的整体过程。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案件的审判活动,如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项活动。但是,在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解析:合议庭评议案件是不公开的,按照规定,合议庭成员应独立自主地评议案件,除书记员参加记录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或旁听。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都是要不得的。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析: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解析:开庭之前,法官会告知你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问你是否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旦当事人提出,不管理由是否成立,按照规定,法官就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一般当天的庭就开不成了。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解析:可见,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权利组织。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解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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