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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标准,如何运用习惯认定事实?
案例1

原告小王、被告小龙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6日至12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小王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2011年7月,被告小龙又从原告处借款495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之后被告共清偿了利息12000元,2013年还了8000元,而后又还了2000元,2021年7月还了2000元。剩余未清偿,现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龙辩称:借款事实认可无争议,借款金额也认可,但是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上表述月息3分不是被告所写。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在于是否约定利息月息3分。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数额均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是否约定利息月息3分。因三份借条仅写有“3分”,没有写明具体的利息约定,且不能确认由谁书写,原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利息的约定,利息应视为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约定利息,仅支持逾期利率,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酌情确定借款后三个月计算逾期利率。被告陆续偿还的款项应视为清偿利息,从利息中扣除。

被告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小王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按年息6%计算,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4.25%计算)

2.法律问题

⑴月息3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意?

⑵利息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运用习惯确定利息标准?

⑶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3.简要分析:

首先,通过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双方争议焦点是,借款有无利息?利息标准如何计算?虽然,借条记载了“月息3分”,结合庭审调查,该利息约定属于民事诉讼中真伪不明的事实,被告方对于该利息标准不予认可,且否认其真实性。按照民诉证据规则第92条,借条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借条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其次,以习惯确定约定不明的利息。习惯是人们在一定区域或者特定环境下形成的惯例,具有一定参考适用作用。如,在清代安徽太平县,烟酒之类以十六两为一斤、买柴炭鱼油苹果之类以十八两为一斤。。。。。因此,纠纷产生特定环境下,了解当地民俗习惯,仅凭字据是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法和诉讼法上经验法则,依据《民诉证据规则》第10条,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事实属于无需举证证明事实。结合案件事实,一是月息3分已超出法律规定,利息最高标准,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月息3分属于特定地域习惯操作,该事实不属于经验法则可以推出结论。二是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利息一分”产生纠纷后需要进一步解释,即“利息一分”是指月息一分还是年息一分?按照部分省份民间借贷习惯,“利息一分”是指月息一分,即每月1%,法院可以按照习惯推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

最后,逾期利息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中,运用习惯认定事实。一方面,需要客观证据加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如借条中约定有利息;另一方面,还需要对于借条中争议表述结合所在地区人们交易习惯加以进一步解释,从而推定出借条形成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第三,如存在违背习惯表述,一般情况下,会被法院认定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进而,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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