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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另行提出再审请求,应一并审理

原标题:—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另行提出再审请求,应如何处理
   问: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开始后,庭审辩论结束前,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另行提出再审请求,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该问题,以往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作为另案再次审査,有的直接裁定并案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条件,人民法院就应直接将该请求纳入再审审理范围,并作岀裁判,不需要针对该申请另作出一份提起再审的裁定。

这种处理方法的正当性在于:第一,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二,如果不允许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其就失去了再审救济的机会,而最多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明显不公;第三,在生效裁判已经进入再审的情况下,应避免因重复立案进行再审审查而出现对同一裁判的二次或多次中止执行,避免出现多个矛盾的审査或审理结果;第四,将再审请求纳入同一再审程序中进行审理,可以避免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为由拖延再审案件的审理;第五,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基本确立的有限再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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