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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鉴定费承担问题探究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不管是采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还是通过诉讼选择司法鉴定程序,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涉及残疾等级、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司法判断往往要依据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鉴定意见来确认。这里面就涉及一个谁先承担鉴定费用的问题以及判决后鉴定费的分担问题。试着分析如下:

      一、鉴定费的法律属性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2条对鉴定费用的负担规定为: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首先,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且鉴定启动阶段由主张方先行负担。在某些医疗纠纷案件中,若原告方提出了鉴定申请,有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被告方先行承担费用(多为院方);其次,此条规定并没有解决最终鉴定费有谁承担,怎么承担的问题;再次,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范畴,并不属于单独的判项,当事人对鉴定费用也不享有单独的诉权。

      二、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三、司法实践中具体分担模式

      (一)申请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由申请方预先垫付鉴定费用,而后法院以无法可依为由,在判项中不予列明分担问题。此种情况较少;

      (二)根据双方主张金额与鉴定结果支持费用差额或者获得支持比例来分担相关鉴定费用,比如提起鉴定方主张400万赔偿,最终鉴定支持了300万,鉴定费用为1万元。则主张方承担鉴定费用为2500元,剩余7500元由对方支付,一般工程类鉴定多采用此类计算方法;

      (三)由败诉方承担:一般在原告方在起诉状中都会主张鉴定等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有的法院也判定由败诉方全部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尤其需要指明的是人身损害及医疗纠纷案件中,多采用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比如鉴定意见判定院方有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比例,则法院一般判定由院方承担所有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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