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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

导语:在《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一定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吗?》中我们提到,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除非特殊情况,只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即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那么,若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即被执行人破产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若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如下:

单一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若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且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当事各方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顺序,没有约定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的顺序清偿,即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清偿。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利息仅指主债务约定的利息,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单一申请执行人情形下,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各方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应按照(1)实现债权费用;(2)利息;(3)主债务;(4)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清偿。即迟延履行利息最后清偿。

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执行财产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或持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通过参与分配或执转破程序,主张优先权或主张对被执行人资产按比例分配。如前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迟延履行利息不能再向被执行人主张。那么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一并优先受偿吗?

1、有约定从约定

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迟延履行利息优先受偿,优先债权人有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一并优先受偿。比如,优先债权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列入优先受偿范围,且该优先受偿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当事各方通过调解书明确约定迟延履行利息亦优先受偿。

2、无约定不能优先受偿

不同于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之债中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是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迟延履行的债务人以惩罚,该债务利息具有惩罚的性质,而非具有收益、补偿损失的性质。因此若生效法律文书并无迟延履行利息优先受偿的记载,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不能和主债权一并优先受偿。

比如,在(2019)最高法执监37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并无迟延履行利息优先受偿的内容,因此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应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迟延履行利息通常无法与优先主债权一并优先受偿,而是排在执行费用、实现债权费用、主债务之后,最后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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