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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可以和解吗

“和解”一词一般在民事争议中出现,那么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可以与行政机关和解吗?我先简单明了地说下结论,是可以和解的。不仅可以,而且是值得提倡的,因为和解是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重要路径。

一、行政复议和解的概念

《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有关当事人自愿就化解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程序的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

二、行政复议和解的原则

行政复议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

(一)涉及行政赔偿的;

(二)涉及行政补偿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还可就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

在这里,请朋友们一起讨论一个问题,这里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理解?以行政处罚为例,一般的罚款处罚都是有数额区间的,而在这个区间内具体罚款多少由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那对罚款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可以和解呢?欢迎私信交流。

四、行政复议和解后行政复议终止吗

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如此,对申请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均是好事。

五、对行政复议和解的建议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可与发生行政争议较多的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复议和解责任状,由该行政机关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和解。

(二)为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政府可以将行政复议和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和解。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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