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拾得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而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首先,什么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失物?
1、 遗失物性质上是动产,还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
2、 不是故意抛弃。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权利人故意抛弃,一般可推定为遗失物。
3、 不是隐藏物。如地下或水中发现的物品,则属于埋藏物,而非遗失物。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发现而不占有,不能称为“拾得”。发现、占有是构成拾得的两个必要要素,缺一不可。
拾得遗失物的人,负有通知义务,即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不知道权利人的,应送交公安机关,而不能擅自据为己有。
《民法典》第315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这是有关部门对遗失物应负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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