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能够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意思自治”的实现,提供了法秩序上的可能,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的局限性日益突出,法律界开始着手矫正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缺陷,实现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 物权化合同。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拥有了对抗一般人效力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此规定,租赁合同产生了具有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效力,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如若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负合同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使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的,与合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3、 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是指基于当事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的给付义务,第三人享有对合同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权利的合同。基于法律的规定,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4、 合同保全制度。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减,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如代位权、撤销权等。这类合同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实践中,需要注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必须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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