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者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产生于商业活动风险管理的需求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结合。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承担预先作出免除或者限制的安排,而关于此内容的合同条款就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可以降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和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契约自由所仰赖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免责条款已成为强势主体用以侵害弱势主体的工具,为了维护公平、捍卫契约正义,各国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免责条款进行干预和限制。免责条款不再当然有效。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此之外,包括对格式条款中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认定为无效。这是民法典对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
那么,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才有效呢?
1、 免责条款必须被订入合同中。只有成为合同的一部份,才能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2、 免责条款的订入,须满足法律的特殊规定。如格式条款中的明确告知义务和解释义务;不得超出法律限制的等。
3、 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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