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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及其适用之合同编新变化的主要特点

  合同编相较于《合同法》,内容更加丰富,规则更加清晰,更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这些修改完善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逻辑和实践相统一

合同编在编排体例以及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实现了逻辑和实践的统一。这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结构体系上,既遵循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理,又根据中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实际情况,创新了体系结构,使得《民法典》以及合同编的体系结构能够总一分呼应、前后自洽。另一方面,在遵循民法原理的同时直接吸收了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将长期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规则上升到法律。

(二)坚持合同自由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统一

合同编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进一步深化了合同自由理念,特别是防止行政权力对于合同的不当干预。例如,在合同监督的问题上,合同编废除《合同法》第127条关于合同监督机关的规定,修改为第534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等相关条款的效力(第502条)。同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适度干预,主要体现在因公共利益方面需要缔约时,相关当事人不得拒绝。例如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494条)。

(三)坚持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相统一

平等保护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缔约双方实力相差过大的场合,强势一方当事人可能借合同自由原则,压迫弱势一方,造成实质不公。因此合同编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同时,也注意加大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例如,合同编完善了格式条款无效规定(第497条);在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第648、656条)机构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等(第810条);又如,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中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734条)。在这些情形中,都存在相对弱势的缔约方,对其进行适度的倾斜保护,可以保证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避免出现强势一方借助合同自由原则侵犯相对方利益的情况。

(四)坚持诚信严格履约与情势变更相统一

合同编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第509条),并增设合同的相关规则保证诚信原则的落实。例如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第535-542条),全面承认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代位权、撤销权,以抑制现实中多角债务情况及恶意转移财产等不诚信现象;通过强化和完善不安抗辩权(第527、第528条)、合同解除(第562-566条)等合同救济制度,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同时,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坚持理论自洽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统一

《民法典》体现出的基本理论更加扎实,逻辑更加严谨,但不是简单解决理论的自洽,而是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既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也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针对近几年突出的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变相收费损害旅客权益以及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运输安全热点问题,第十九章运输合同中特别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815条、第819条、第820条)。比如,针对中介服务实践中常发生的“跳单”行为,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新增对跳单行为的处理规则,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965条)。

(六)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统一

民法作为传统的法律部门,有其固有的传统、制度和规则,同时民法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反映时代最新的发展变化。《民法典》首次确立了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对生态保护价值这一现代社会价值共识的承认,是首开先河的立法成就。这一原则也具体落实在合同编的多项规则当中。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定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55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第625条)。针对现代技术发展带来的交易手段和方式的革新,合同编及时回应,规定了大量新技术手段的交易规则。例如,为适应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针对网购等交易方式,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第512条);针对技术许可市场的发展,在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中,进一步完善了技术许可合同规范,强化对技术许可的鼓励和保护(第862-874条)。这些规则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及时反映了现代合同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统一。

三、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提升民事审判质量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时代已经到来。人民法院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门。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指出,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人民法院在《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使命。《民法典》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赋予《民法典》鲜活的生命力。为保证《民法典》能够真正贯彻落实、相关规则发挥预期效用,以下五点特别需要注意:

(一)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准确理解具体规则固然重要,但理解《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更为重要,只有理解、体会《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才能更好地理解具体规则。《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至少包括:公平、自愿、诚信、效率、人民情怀等

(二)要有充分的制度自信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以及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当今世界最好的民法典之一。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中有一项是执行合同,这个指标反映民事纠纷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的时间、成本、质量情况。我国执行合同指标2020年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5。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民法典》和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充满自信。

(三)思维方式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

我国作为成文法传统国家,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以成文法规则为中心。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虽然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独立的理解和判断,但总体上不能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立法的实质精神。在实务工作中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合理为由逃避法官忠实于法律的司法义务和职业准则。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按照规则科学地解释合同、准确适用法律,工作思维和方法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民法典》及合同编中也确立了相关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条款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恪守立法中规定的解释规则,从而更好地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并保障其权益最终实现。

(四)尽快清理、起草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

《民法典》制定颁布的体系效应,是法律适用的统一化,避免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过于庞杂。《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大量的司法解释必须清理,未来根据《民法典》的实施情况,还要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建国以来到目前为止所有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民商事,也包括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司法解释,都应纳入清理范围。司法解释的梳理工作要做到将司法解释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与《民法典》条文进行核对,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相冲突的坚决废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要与司法政策、全部139件指导性案例等全盘考虑,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当前要尽快制定出台司法解释,重点解决新旧法衔接适用、诉讼时效、现有司法解释效力等问题。对于规则较为复杂、前后规定变化较大的制度,例如担保制度,涉及合同编、物权编以及总则相关内容和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尽快制定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林学文,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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