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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明明被告全认可,为什么原告还是会败诉?

这个案子起源于一年前。

和老张认识十多年了,老实、正直、脾气倔。这是老张给我的最初印象,也是十多年来我对老张一直不变的评价。

老张以个人名义承包了别人的一个工程,商量好了单价然后签了份非常草率的合同,接下来就认认真真地把活干完了。这个活他自己垫付了300多万工程款,最后对方不承认土方外运工程量。来找我的时候,我发现整个工程除了那份签的乱七八糟的合同外,老张手中再也没有一个签字的小纸片儿。我顿时头大。

在接下来的一天中,我梳理了老张的某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记录、某音短视频、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已付款的发票复印件等材料,根据材料整理出了二十多份证据。在和老张讲明风险后,老张决定起诉。

一开始案子进行的比较顺利,虽然直接证据很弱,但是二十多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证明力还是挺强的。但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某法院已经生成诉前调解案号的《民事起诉状》。被告据此主张案涉工程中土方外运部分为第三人实施的。老张看到这个东西以后勃然大怒,明明是自己从头到尾干完了全部,哪里来的第三方外运?

根据我对老张的了解以及向老张仔细确认,我认为这是一个虚假诉讼。这个事情不容小觑,按照我的判断,这个“虚假诉讼”操作手法一定是原告起诉,被告认可,然后快速取得判决,甚至都有可能调解结案。该“虚假诉讼”案件认定的工程量直接影响到老张诉讼的结果。我建议老张立即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虚假诉讼”,帮助法院查清事实。

申请书提交后,老张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请求获得法院的准许。在该案的审理中,果然是原告诉讼请求及“证据”被告完全认可。如果没有老张的加入,这个案子原告将很快取得胜诉判决。但是老张这个第三人的“搅局”,促使法官要求原告限期提交多项施工的证据并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该案的原告估计权衡后没敢进一步在证据上造假,在法院限期内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这样我的下一步方案,申请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划暂时失去了必要性和紧迫性。

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很快出了判决,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一致认定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亦不能影响第三人老张和被告之间工程量的确认和认定。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原被告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有没有依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其中“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综上,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发现案件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据于法有据。在其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判决其败诉,有效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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