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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认定

【裁判要旨】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财产保全是否造成诚盈公司损害也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和本案原审法院管辖,故符合起诉条件。尽管诚盈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江都公司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6月,江都公司诉诚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都公司向省高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平安财保公司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031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江都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2016年6月7日该院作出民初00032-1号民事裁定,查封诚盈公司名下210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诚盈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第62.6条约定,双方同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故该院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民初00032-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江都公司的起诉。

江都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民终67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江都公司与诚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2月22日在仲裁委员会立案。

盈公司认为,江都公司应当预见自己申请保全的行为会给诚盈公司带来损失,但未持审慎态度,从而对诚盈公司的部分合法财产造成了不当限制,江都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诚盈公司的房屋因江都公司恶意申请法院查封而不能及时出售,导致诚盈公司丧失交易机会造成销售房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因案涉房产被查封对外举债,并且给诚盈公司的财产、经营周转、企业诚信造成了巨大损害,前述损失都与江都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江都公司应予赔偿。平安财保公司为江都公司诉讼财产保全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由于江都公司的诚错误申请造成诚盈公司经济损失,因此,平安财保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人,应当与江都公司一起对诚盈公司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某省高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诚盈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江都公司赔偿因其错误诉讼财产保全致使诚盈公司遭受的利息损失共计7322813.05元人民币(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贷款延期后的利息上涨损失、民间借贷的利息损失);2.判令江都公司赔偿因其错误诉讼财产保全致使诚盈公司遭受的退还购房定金损失140000元人民币;3.判令江都公司承担因其错误诉讼财产保全致使诚盈公司遭受的销售管理费用损失155248.17元人民币;4.判令江都公司赔偿因其错误诉讼财产保全致使诚盈公司支出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772803元人民币;5.平安财保公司对江都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保险费由江都公司、平安财保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裁判】

某高院一审裁定:驳回诚盈公司起诉

最高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一、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符合前述所列全部条件的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只要符合前述所列全部条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受理。

二、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有关争议正在仲裁,双方是否存在债务、债务数额的确定、江都公司对纠纷主张实体权利进行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等要件事实需等待另案查明并予以确定,故本案尚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院认为,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该受理,理由在于:

1.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原告诚盈公司认为,江都公司在另案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自己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江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诚盈公司将江都公司平安财保公司列为被告,且载明被告身份信息,被告明确具体。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则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实体审查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属于立案阶段处理的事项。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中,原告诚盈公司要求江都公司赔偿因其错误保全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平安财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保险费原告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在起诉状中,原告明确了提起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审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标准,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5.诚盈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仲裁不影响本案审理

尽管诚盈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仲裁过程中,但该事实并非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江都公司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

至于原告诚盈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则是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不予审查。若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是否受理起诉的条件,则违反了言词证据规则,混淆了立案条件审查与实体判决分属法院内部不同业务部门职责、应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处理之规则,且有违诉讼规律,限制当事人起诉权利,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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