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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06条——抵押权人、买受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
民法典施行之后,改变了以往抵押权人对买受人具有绝对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从资产流动性考虑,改为限制性规定即民法典406条的带押过户。仅为目前了解情况供参考,后续可能发生变化。
1、登记禁止或限制转让
如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存在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那么抵押权人对买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买房人花了钱但不能实现过户的目的。买方需要和抵押权人事先协商涂销抵押权登记,否则面临房财两空的不利后果。
买受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关系,根据卖方是否为开发商来确定,如果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根据买方是否持有其他房产、涉案不动产的性质确定。只有具备法定优先权时,买方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2、未登记禁止或限制转让
民法典施行之前,即使未登记抵押权也对买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事实施之后,如果未登记,抵押人和买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移转登记,并不需要抵押权人、抵押人、卖方三方申请。
民法典实施之后,存在买方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可能在申请移转登记审核通过之间面临司法查封。如果买方和抵押人之间属于一般债权,仍然无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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