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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质证是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制度,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即不构成认定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基本事实,一个是必须保证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
1基本事实
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通常情况下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往往是原告方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比如,借贷关系中,借款金额、交付时间、交付数额、利息约定等属于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
此外,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身份关系的,审理范围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依职权确认真实意思表示的范围,即审理的法律关系不是原告方的请求范围。比如,明股实债或存在恶意串通等民事行为,或者被告提出了存在新的法律关系的证据等。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未经质证即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交给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的答辩阶段、庭审辩论结束后未作出判决前法院也可以将证据交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收到相关证据,拒绝发表意见,不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要求发表质证意见时,需要评估是否发表质证意见的风险。
当然,不是所有的证据未经质证都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如果证据不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即使未经质证也不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此,在作为前置程序的二审环节,需要就一审判决是否遗漏相关事实要求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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