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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24——债权转让后的债务人抵销权

     抵消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如何行使抵消权呢?

    《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1、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是对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抵销。

2、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与转让债权的清偿期先于或者同时届满,才能行使抵销权。

3、 如果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可行使抵销权,而不问债权清偿期是否届满或者债权是否属于同一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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